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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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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铅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审查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铅山县人民政府系统注册运行的政务新媒体,主要对信息审核发布和网民留言互动两方面进行规范。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责任部门做好新媒体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 认真落实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严肃信息发布审核纪律,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握信息内容审核重点,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第四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五条 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第六条 建立网民留言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有序开展互动回应,充分吸收网民意见建议,更好地听民意、汇民智。留言涉及到敏感内容的,要及时汇报请示,妥善处理。

第七条 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

第九条 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条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

第十一条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新开设政务新媒体或者需要关停的政务新媒体,需到县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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