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项目标准
第六条 支持制(修)订标准,加快建设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标准化体系。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为基准计算奖励。
第七条 鼓励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标准化学术研究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分别给予扶持奖励资金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分别给予扶持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承担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扶持奖励资金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鼓励标准化成果创新与应用,推动标准化品牌建设。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一等奖奖励4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国家级相应等次的50%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评估合格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分别追加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产品和服务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的,且经认证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证书和标志的,奖励3万元。对企业当年申报获得“江西精品”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资金12万元。
奖励操作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应当在标准化成果取得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奖励申请,并附有关佐证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标准化奖励申请;(二)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文件;(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说明或证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四)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县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五)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六)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本办法其他标准化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奖励申请;(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三)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县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奖励申请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超过规定受理期限的;(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被执法部门查处的;(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全县奖励申请,组织对标准化奖励项目、奖励标准等审核、认定。奖励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以及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确认文件、正式标准文本或证书标志。
先进的团体标准按照《江西省标准化条例》及其释义进行认定。
第十二 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受理的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项目及额度,并在有关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县财政主管部门,经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个标准符合多项奖励的,以奖金最高的奖项予以核定发放,奖励不累加计算(不含追加奖励的情形),年度内同一企业所获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
第十五条 参与同一项标准制(修)订起草单位有多个的, 奖励仅适用于参与的所有起草单位顺位排名前3位,排名第1位 按50%奖励、排名第2位按30%奖励、排名第3位按20%奖励;同一项标准起草单位中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实际控制的多个单位均符合奖励的,只奖励其中一个单位。
第十六条 奖励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请,纳入其信用监管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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