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铅山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
【字体:   


原文件下载请点击2021年政府公报

2021

(年刊)

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发布铅山县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铅府办发〔2021〕2号)-1-

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推进复工复产24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铅府发〔2021〕2号-23-

政策解读

2021年铅山县政府工作报告解读-34-

铅山县价格疫情防控价格突发应急预案解读 -39-

任职文件

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方昱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铅府字〔202181号)-42-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发布铅山县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经修订的《铅山县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铅山县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铅山县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稿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贯彻落实《上饶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强化住宅小区基础配套建设,理顺住宅小区管理物业体制,完善住宅小区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达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新格局。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铅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破解物业管理难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积极推进铅山住宅小区精细优美建设,紧紧围绕“打造‘四个基地’,建设‘四个铅山’,建成山水园林城市”的总体目标,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铅山新篇章。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本着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乡镇(中心)政府、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在物业管理中作用。加强住宅小区基础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与管理工作。规范和改进物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提升物业公司服务水平。引导业主主动参与物业管理,倡导居民积极融入住宅小区管理,达到“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氛围。通过对现有物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中心)社区的职责,有效发挥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我管理的作用,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构建“整结、舒适、安全、美丽”的小区。

三、相关单位职责

(一)县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铅山县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作为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成员单位职责具体如下:

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是全县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物业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内业主专有部分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拆除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的处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协助乡镇(中心)人民政府落实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建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涉及物业管理工作等事宜。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住房及综合配套设施验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处理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研究制定全县物业管理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县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逐步建立县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部分绿化、市容管理等方面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含改变用途)建设的界定和处置;负责对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等行为的处理;依法拆除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批准建设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的处理;负责住宅小区内侵占、毁坏绿地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行为的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列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的基础设施、配套公用服务设施的规划审查,查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前违反规划要求的违法行为。

县市管局:依法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注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的监督管理;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餐饮经营油烟排放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发布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负责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县教体局:负责住宅小区教育配套设施(含配套幼儿园和教育网点)接收、管理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研究启动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体系,对经法院判决确认属物业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会同县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调整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协调处理治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加强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的管理,加强对印章非法使用行为的打击;负责或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存放或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行为的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依规落实社区居家养老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以及社区活动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加强对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础建设及示范小区建设资金保障,并会同县住建局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的三产娱乐服务行业的油烟、污水排放、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的监测、鉴定工作。

县文广新旅局:指导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加强住宅小区周边网吧、歌舞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健康教育工作。

县人社局: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将公职人员服从物业管理行为纳入干部、职工考核内容。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曝光、宣传、报道工作。

县交大队: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停车管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受理或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规划小区内停车位、道路标线,指导设置规范停车标志,负责报废机动车辆、僵尸车、电动车、非机动车清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职责;及时查处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指导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查处高空线充电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和消防安全常识进社区活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光纤、电线到户建设和改造的指导和监管。

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自来水公司、县网络公司、县深燃公司等杆管线单位:负责交付使用前验收把关工作,做到一户一表,向终端用户收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升级改造。

(二)属地管理职责

乡镇(中心):负责推进“党建+幸福小区”建设;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对辖区内各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负责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小区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配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完善老旧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老旧小区环境建设等有关问题。

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协助乡镇(中心)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协调处理业主有关矛盾和纠纷;指定专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员,并在小区内公布,协助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与乡镇(中心)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等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联系、收集、接收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进小区工作;负责提供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考核考查反馈工作;负责了解专项维修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基本情况;负责接收、管理小区各类配套用房;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共同提出的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和质保金初审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了解专项维修资金和质保金基本情况,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提出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和质保金的使用方案;协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矛盾纠纷,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缴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法装饰装修房屋;完善监督机制,设立监督小组,对日常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一名所属社区的居委会干部在业主委员会中任职,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收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进小区工作;负责提供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考核考查初步反馈意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管理

(一)提高物业管理工作认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1.提高物业管理工作认识。物业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群众安居乐业,意义十分重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牵涉到每一名业主的切身利益,乡镇(中心)(含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民生保障、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物业企业要切实增强物业服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基层社区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矛盾纠纷调查处理的力度;要注重发挥调解和仲裁联动机制的作用,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业主要提高素质,树立物业服务的消费理念;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相关部门、乡镇(中心)、社区(含村)物业管理体系,形成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格局。推进综合管理进社区,重点加强小区毁绿、破墙开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乱搭乱建、乱停车等常见问题的综合执法处置。

(二)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建设

1.加强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予以约定;建设单位在出售新建房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向买受人明示并约买受人书面确认,并向住建部门、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备案。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2.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

1)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乡镇(中心)、社区要加强对业委会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抓好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筹建、换届工作;负责业委会的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的备案工作。

2)加强制度建设。业委会要依法依规制定管理规约、岗位责任制和议事规则等制度,做到制度管人管事。

3)业委会成员代为行使小区全体业主的权利,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服务于小区全体业主。

4)业委会成立后,以业委会为主体、乡镇(中心)、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参与,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三)加强乡镇(中心)、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1.乡镇(中心)、社区要配合县住建局,参与对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外地备案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评选的初审工作;负责检查、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2.乡镇(中心)、社区要配合县住建局搞好新建开发项目的物业承接查验工作。非经营性物业管理用房(含社区用房)不得租赁、转让和抵押。

3.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负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前移、属地管理”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健全县、乡镇(中心)、社区三级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做到一般物业纠纷不出社区,较大纠纷不出乡镇(中心)

4.乡镇(中心)要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的工作范畴。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社区干部兼任业委会成员的工作机制。加强住宅小区党小组和居民小组建设。

(四)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企业监管

1.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服务业主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安、保洁、保绿和公共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情况,接受业委会和业主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服务,协助调解业主间的物业纠纷。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县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县住建局在新申报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审查中,要把从事技术操作和安保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比例提高到100%,严把审批关,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积极引进外地优秀的物业企业进驻我县,促进我县物业服务企业水平的整体提升。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诚信信息与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物业服务企业清退相挂钩。加大对乡镇(中心)和社区干部、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和开发企业管理人员的物业管理知识和物业服务技能的培训力度。强化市场准入机制,凡新建物业小区物业管理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县住建局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规范服务、标准达标考核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依据相关的规定,依法降低企业信誉等级。

3.进一步明确开发企业职责。开发企业应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制度和物业承接查验要求,确保房屋质量标准,确保物业用房配置、装修到位,确保质量保修金缴交到位,确保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到位并及时移交,认真做好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对于前期入住率低的小区,开发企业对物业服务要实行补贴机制,前期物业服务期满后,需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县住建局、乡镇(中心)、社区、业委会监督指导下,做好与后续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料、档案、实物的移交工作。

4.加强对开发企业监管。因开发企业原因引发小区矛盾纠纷,由开发企业负责调处,造成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开发企业要及时整改到位。对开发企业不调处、整改、推诿扯皮的,县住建局要依法依规处理,纳入企业不良诚信记录。

(五)创新物业服务费收缴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健全企业财务账目,定期向业主公示收费和财务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业主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拒交物业费。

1.建立个人住房诚信制度,将物业服务缴费信息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业主缴费义务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对诚信缺失、长期欠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名单,将根据《上饶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规定,记录到个人(物业使用人)居住信用档案。

2.倡议公职人员、企业主带头缴交物业服务费,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为创造平安和谐社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对于当事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4.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要把主动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的考核条件。各乡镇(中心)、各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工作。

(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推动小区二次供水设备及户表、管网改造。对于已建成的二次供水住宅小区,由县城管局牵头,乡镇(中心)和自来水公司等单位配合,实行财政支持一点、业主筹一点、维修资金挤一点、开发商出一点、自来水公司优惠一点的方法,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后并通过验收移交给自来水供水公司,自来水供水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小区业主收取自来水费,承担住宅小区内的供水管网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二次供水设备加压电费由物业向业主代收代缴,尚未改造的小区使用总表缴费的按原供水合同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缴水费,自来水供水公司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有偿代收代缴协议。

2.明确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依法对地下停车位、车库(除人防工程以外)进行出售、出租或附赠。

3.加强老旧小区改造。乡镇、社区应组织指导老旧小区成立业委会,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帮助业主(业委会)实现自治。乡镇(中心)、社区和业委会要重视老旧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老旧小区的环境建设,加强老旧小区的保安、保洁和房屋维修工作,对无经费来源的小区,采取政府支持、单位共建和业主自筹的办法统筹解决。

五、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质量保证金归集和管理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维修资金定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都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用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2.维修资金缴纳:(1)缴纳对象:商品房由购房者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物业管理及配套用房由房产开发企业缴纳,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由建设单位缴纳。(2)缴纳标准:多层建筑5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地上结构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3)缴纳时限: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一次性将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先交存,待售出时向业主收取,业主凭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缴款凭证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录入信息。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3.维修资金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由县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维修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遵循全额储存、业主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的管理制度。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收到维修资金后,将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并按栋建账到户进行管理。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资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

4.维修资金使用:(1)正常使用范围:物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②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责任人承担。④人防地下室维护和服务费用由使用单位、收益单位承担。(2)应急使用范围: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同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①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②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③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④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⑤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⑥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的。(3)使用流程:①紧急情况规定设计维修费用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有关材料,报县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依据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报县住建部门备案。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二)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向物业所在地的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2.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业主出示质量保修金全额缴存证明;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质量保修金全额缴存证明。未缴存质量保修金的项目,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等手续。

3.物业质量保修金保证的保修责任期限为同一开发项目所有房屋交付业主使用满5年,自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4.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其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物业质量保修金动用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存。

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5.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注销的,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6.符合下列条件的,保修责任期满后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

1)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2)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3)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建设单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7.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其交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8.物业保修责任期满三十日前,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拟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 

9.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建设单位的监督。 

六、强化执法主体责任

实行执法进小区制度,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执法单位名单和投诉电话。县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住建、城管、公安、生态环境、发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文广新旅、消防救援、人防等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对小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切实解决小区内乱搭乱建、毁绿种菜、散养畜禽、盗窃财物、违规排污、违规装修、夜间燃放烟花爆竹、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行为。相关执法单位要及时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予以查处,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建立健全执法长效机制。

七、完善物业管理工作考核

县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督办考核,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文明单位评选、机关考核、社区组织建设等方面的一项重要指标来布置和考核。县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定期对督查结果予以通报。城区乡镇(中心)要明确领导具体负责,社区要有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要健全乡镇(中心)和社区物业管理网络,根据辖区规模和物业管理任务,配备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

本实施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

2年。《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铅山县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铅府办发〔2020〕10号)同时废止。大厦写字楼、商住楼、别墅区、工业区及其他非居住房屋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执行。

  

铅山县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  刘渊鸿  县信息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王新红  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员:      委组织部副部长

陈咏洁  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剑平  法院副院长

丁芳水  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江细根  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黄建平  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夏艳华  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杨声忠  县发改委副主任

陈文峰  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江志龙  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福莲  县教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雷荣身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熊卫东  县文广新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庆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云辉 市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官金华  民政局副局长

郑双武  县工信局市场物业中心主任

叶细林  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黄一川  广播电视台党组成员、副台长

陈维平  县交警大队副教导员

熊少卿 消防救援大参谋

李建琦  国网铅山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章建华 中国移动铅山公司副总经理

张衍建 中国电信铅山公司副总经理

张招兴  中国联通铅山公司建维部主任

张晓明江西广电网络铅山公司副总经理

 峻  县银龙水务公司总经理

张再军  铅山深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王新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江志龙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129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有效应对

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推进复工复产24条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

《铅山县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推进复工复产24条政策措施》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铅山县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推进复工复产24条政策措施

    有效克服新冠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稳定经济增长”,聚焦保企业、保就业、保后劲,切实推进我县复工复产工作,根据赣府发〔2021〕8号、赣府厅发〔2021〕32号和饶府字〔202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企业)复工复产“一长三员”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县领导挂点帮扶复工复产“点长制”,由县级干部挂点帮扶我县省市县重点(大)项目的复工复产工作。每个省市县重点(大)项目(企业)均由一位县级干部担任“点长”;由项目(企业)法人落实项目复工服务员;由卫健部门向全县省市县重点(大)项目(企业)派出防疫指导员;由项目责任单位(含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向全县省市县重点(大)项目(企业)派出项目(企业)联络员。严格执行“点长”、复工服务员、防疫指导员、项目(企业)联络员“一长三员”联动机制,指导各类项目工地和企业严格执行防疫规定,落实落细各项扶持政策,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县卫健委、县直有关单位〕

二、加强财政金融扶持

2.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在2021年四季度向银行申请并取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县内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民营小微企业,财政给予当季贷款贴息30%(申请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鼓励金融机构给予贷款优惠利率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铅山支行、各金融机构

3.有效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对我县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铜加工等行业企业,坚决落实“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的政策。通过调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和增加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严格执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牵头单位:人行铅山支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银保监组

4.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扶持政策。辖内各银行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如单列抗疫专项信贷额度,开辟绿色信贷通道、简化审贷流程,优化金融服务。人行铅山县支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规模,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支持,引导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牵头单位:人行铅山支行;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5.强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面扩、量增、价降举措。辖内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还要加大对其他中小微企业及民营企业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确保2021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年平均增速,综合融资成本率较上年再降不低于0.5个百分点。继续做好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科贷通业务,发挥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帮扶基金作用,疫情期间转为普惠性转贷基金,按照同期LPR基准利率执行,降低融资成本,通过上述措施,确保我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面扩量增价降牵头单位:人行铅山支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县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

三、优化税收政策环境

6.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因疫情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执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7.缓缴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税额。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税费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50%(以下简称“五税两费”);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第四季度(按季缴纳)“五税两费”的100%。延缓期限为3个月。〔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市管局、各乡镇(中心)〕

8.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方式。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延长申报纳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

四、推进农文旅商贸复苏

9.促进农文旅商贸消费。向社会限时发放1000万元的消费券,消费券分为餐饮消费券、商场消费券、超市消费券、文旅消费券四类,其中餐饮消费券占比40%,商场、超市、文旅各占20%。分别在12月上、中、下旬及元旦分四期发放,引导带动全县农文旅商贸消费。〔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责任单位:葛仙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鹅湖书院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各乡镇(中心)〕

10.推动农业供应面复苏。做大做实已经建立的扶贫产品销售专区、专柜、专档,引导全县展览展销、大型线上线下促销活动等资源向专区、专柜、专档倾斜,扩大销售规模;组织动员全县单位食堂、工会购买定点帮扶农特产品;积极购买辖区脱贫户、监测户农家产品;依托网络直播带货等渠道,推广和销售本县特色季节性农产品。〔牵头单位:县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各乡镇(中心)〕

11.助力文旅商业产业复苏。支持全县4A级景区制定相关门票优惠和团队返利政策。支持景区通过举办推介会、文化旅游节、媒体投放、上饶旅游APP和线下活动等多种营销形式活跃文旅市场。支持旅行社引客入铅。组织大型商超、餐饮、酒店、旅游、家装、汽车、电商企业,在百货、饮食、住宿、旅游、家装、汽车和电商七大领域开展促销活动,并鼓励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带头赴餐饮企业消费,推动餐饮消费市场加快复苏。〔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责任单位:葛仙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鹅湖书院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各乡镇(中心)〕

扶持实体经济稳定发展

12.减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租用国有生产类用房的,实行房租减免二个月”,即对承租国有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两个月房租免收租用国有经营性用房的,减免二个月房租鼓励业主减免租金。对租用商场综合体及其他经营场所和经营用房的,倡导和鼓励业主(房东)与承租人双方协商减免租金,减免部分计入业主所得税相应收入抵扣。牵头单位:县国资中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各乡镇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

13.减免经营性收费。对沿街店面个体工商户免收半年城市垃圾处理费。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城管局、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各乡镇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

14.降低工业企业用能成本。对县内规上工业企业12月当月用电、用气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

15.给予物流补贴支持。严格落实专用通道政策,保障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对疫情期间物流成本上涨仍保持正常生产的规上企业,给予一定的物流补贴支持,具体由各牵头单位负责测算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2021年11月份。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农业园区管委会

16.加强工业企业用工帮扶和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对县内规上工业企业及投资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的业主企业用工予以帮扶,2021年11-12月上述企业每新吸纳一名本科以上学历员工一次性给予600元补助;每新吸纳一名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一次性给予300元补助;每新吸纳一名普通工一次性给予100元补助。县内各类工业、商贸流通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补贴标准为300元-6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

17.维护企业信用。对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列入铅山县信用“红名单”;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产品的企业、未能按时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将不列入铅山县信用“黑名单”。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并免于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

18.杜绝新的拖欠账款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乡镇(中心)、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城投公司、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中心)

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19.积极推广在线办事。实行“网上办、掌上办”,复工复产期间,推行不见面办理,企业“网上办”可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铅山县分厅,“掌上办”可登陆支付宝程序,搜索进入“赣服通—复工复产服务专区”。搜索相关事项,按照办事指南准备材料,进行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单位配合

20.完善延时错时预约服务。推行“预约制”“值班制”。对于税务窗口涉及的税费缴纳、开票以及市管窗口涉及的个体经商户、企业变更等高频事项窗口,实行值班制。部分低频事项窗口实行预约制,企业可提前一天通过电话进行预约(具体预约方式在政务服务大厅门口张贴以及在网上公布),按照预约时间和要求至中心相关窗口办理业务。同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即办即走,减少停留时间。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政务服务单位配合〕

扩大项目投资

21.积极谋划重大“补短板”项目。积极对接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围绕“十四五”发展规划,特别是国家应对疫情防控研究出台的倾斜扶持政策导向,支持新上一批医疗、康养、远程教育、污水处理、物资配送等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切实增强突发事件风险应对能力;同时,密切关注政策走势,加强项目包装,及时调整重大项目库,大力向上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基建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

22.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将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当地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县内纳入开工计划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统筹项目报批,实行项目审批“容缺办理”+承诺制,各类项目审批按照规定的最短工作时限办结。提升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对县内纳入竣工计划的项目,住建、自然资源、人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单独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并将联合验收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国网铅山县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多措并举稳岗就业

23.支持企业稳岗。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执行“大型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中、小、微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60%”标准的稳岗返还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可在疫情期间,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申请延缓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各乡镇(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

24.扶持就业创业。因各行各业不同程度遭受疫情影响,对我县本次疫情期间续贷及到期还款人员,一律延长到我县疫情解除之后3个月内。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办理,降低准入门槛,多渠道解决担保方式,对小额贷款实行授信模式,免除担保人或抵押物,进一步加强创业贷款扶持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见习补贴标准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积极落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额度为5000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铅山支行、县发改委

以上政策措施除有明确时限规定外,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止。中央和省、市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我县遵照执行,如与我县现有政策重叠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以上各项政策措施由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       2021121日印发   

铅山县价格疫情防控价格突发应急预案解读

2021年疫情期间,我委印发了了《铅山县价格疫情防控价格突发应急预案 》。现将《铅山县价格疫情防控价格突发应急预案》有关重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价格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价格风险、及时处置各类价格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2021年本县疫情发生后,根据上饶市发改委的要求,我委起草并印发了《铅山县价格疫情防控价格突发应急预案》。该《方案》在疫情期间,对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稳定、对指导全县价格应急工作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发改委的要求,县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饶市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成立了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价格突发应急预案起草领导小组。起草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饶市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完成《铅山县价格疫情防控价格突发应急预案》,并经报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以铅山县发改委名义,于

2021年10月31日向各乡镇(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印发了《铅山县疫情防控价格突发应急预案》。

三、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要求,在起草制定《铅山县价格疫情防控价格突发应急预案》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了政府各部门分工和联动的责任。二是坚持底线思维,针对市场价格风险,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强化情防控价格突发应急准备。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机制,解决总体预案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四是坚持明确各方责任,压实各类突发事件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有关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责任。五是坚持综合协同应对,明确县、镇两级组织指挥机构,强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督促落实等方面作用。六是坚持突出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各职能单位等在风险巡查、预警信息传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等方面作用,加强队伍、物资和财力支持。

四、主要内容

《铅山县疫情防控价格突发应急预案》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对事件分类分级、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系统建设等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应急机构及职责,对县级和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等进行了规范,强化部门协同和属地管理责任。第三部分是应急预案,包括一般价格预案、重大价格异动预案、特大价格异动预案等内容。第四部分是责任与处罚包括奖惩和预案管理要求。第五部分是附则,明确预案实施、终止与解释等有关事项。

五、创新举措

1.总体预案的定位。是我县第一个疫情防控价格突发应急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性制度文件,是新时代应急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领导机关;县发改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置,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领导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价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疫情期间价格应急管理“三大系统”建设。①建立了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②建立了价格应急值班制度;③建立了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

六、保障措施

加强价格应急队伍建设。由县发改委提请县政府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市管、粮食、公安、财政、商业、工信等部门参加,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统一协调市场价格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应急队伍体系,确保价格突发应急基本满足全县及重点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铅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方昱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铅山县委文件铅字〔2021118,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方昱锋同志为铅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蔡建英、俞雅琴、罗云飞同志为铅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桂宾同志为铅山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主任;

张水根、张灵芝同志为铅山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副主任;

占敏同志为铅山县国有资产融合发展中心主任;

辜丽娟、黄晓云、谢康蕾同志为铅山县国有资产融合发展中心副主任;

邓仁贵同志为铅山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润华同志为铅山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按副科级干部管理);

叶艳萍同志兼任铅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马镇邦同志为铅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大队长;

蒋检胜同志兼任铅山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葛敏鸿同志兼任铅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刘俊峰同志兼任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局长;

张正樑同志兼任铅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饶风景同志兼任铅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免去其铅山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挂职)职务;

邹发志同志为铅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大队长;

刘渊鸿、刘芳同志为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

余跃进同志为铅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任(正科);

吕福平、余南铭同志为铅山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晓震同志为铅山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章武同志为铅山县财政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江辉煜同志为铅山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主任;

罗建军同志为铅山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黄建新同志为铅山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徐鸣同志为铅山县林业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县天然林保护中心)主任。

免去:

江满根同志的铅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朱云峰同志的铅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师帅同志的铅山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所长职务;

吴胜龙同志的铅山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叶瑞生同志的铅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陈海兵同志的铅山县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涉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原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所涉企业董事长职务的任免,请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19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纪委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委各

    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91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