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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县级
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赣府发〔2021〕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基层管理和服务功能,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2022年1月28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107项。现依法将调整后旳赋权目录予以公布。
各乡镇要认真对照《铅山县调整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主动认领2021年新增赋权事项。同时要对事项承接后的人员、技术、设施等相关资源予以保障,确保事项承接到位。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指导乡镇做好赋权衔接工作,帮助乡镇对认领事项进行流程优化、规范管理,在人员培训、网络及技术应用等方面对乡镇予以保障和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赋权工作落实到位。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铅山县调整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权限类型
|
备注 |
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县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涉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场所的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里街小巷、村庄的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执法权限(除第2、3项外)由相关乡镇负责。 |
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城管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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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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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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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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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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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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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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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涉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场所的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里街小巷、村庄的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执法权限(除第2、3项外)由相关乡镇负责。 |
11 |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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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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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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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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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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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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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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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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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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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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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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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单位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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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涉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场所的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里街小巷、村庄的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执法权限(除第2、3项外)由相关乡镇负责。 |
24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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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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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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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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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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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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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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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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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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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等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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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临时摊点经营者未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未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的处罚 |
县城管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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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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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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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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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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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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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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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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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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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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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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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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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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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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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乡村兽医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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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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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稻谷补贴发放 |
县农业农村局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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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县教体局 |
行政处罚 |
|
52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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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
54 |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养殖场(养猪场、养鸡场)污染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
56 |
对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侧、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 |
县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从属于《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中生态环境系统第15项“对违反排放污染物有关规定的处罚”。 |
57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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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城市房屋出租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审查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县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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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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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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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
62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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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
64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
65 |
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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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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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权限内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县文广新旅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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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县文广新旅局 |
行政处罚 |
|
69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县文广新旅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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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县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
7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县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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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县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
73 |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处罚 |
县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
7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县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
75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县卫健委 |
行政确认 |
|
76 |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
县卫健委 |
行政确认 |
|
77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
县卫健委 |
公共服务 |
|
78 |
生育服务卡办理 |
县卫健委 |
公共服务 |
|
79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县市管局 |
行政处罚 |
|
80 |
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县市管局 |
行政处罚 |
|
81 |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
县司法局 |
行政给付 |
|
82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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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
84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
85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
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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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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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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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 |
|
8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县人社局 |
公共服务 |
|
90 |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
县人社局 |
公共服务 |
|
91 |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
县人社局 |
公共服务 |
|
92 |
社会保障卡申领、补领、换领、换发 |
县人社局 |
公共服务 |
|
9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认定(材料收集) |
县医保局 |
公共服务 |
|
9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工零星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
县医保局 |
公共服务 |
|
95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含注销登记) |
县医保局 |
公共服务 |
|
96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县医保局 |
公共服务 |
|
97 |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
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
98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县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
99 |
特困人员对象认定 |
县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
100 |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
县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
101 |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共服务 |
|
102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共服务 |
|
103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共服务 |
|
104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共服务 |
|
105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材料收集、资格核查)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共服务 |
|
106 |
遗失补办残疾人证 |
县残联 |
公共服务 |
|
107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
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局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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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法
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省市驻铅单位。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3月24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河口镇社区划分调整的批复
河口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的《关于河口镇社区划分调整的请示》(河府字〔2022〕23号)已收悉。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调整城东社区。调整后,城东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龙门大道,西至九阳大道,南至信州东路,北至狮江大道。
2.同意设立九阳社区。设立后,九阳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龙门南路,西至九阳大道,南至仕铨大道,北至信州东路。
3.同意调整狮江社区。调整后,狮江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九阳大道,西至复兴北路,南至狮江大道,北至信江。
4.同意设立复兴社区。设立后,复兴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九阳大道,西至复兴中路,南至鹅湖大道,北至狮江大道。
5.同意设立福惠社区。设立后,福惠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九阳大道,西至复兴南路,南至仕铨大道,北至鹅湖大道。
6.同意调整城南社区。调整后,城南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铅山河,西至复兴南路,南至峰福铁路-五家头,北至仕铨大道。
7.同意调整黄岗山社区。调整后,黄岗山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复兴北路,西至望夫山路,南至狮江大道,北至信江道。
8.同意设立武夷山社区。设立后,武夷山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复兴中路,西至清湖桥,南至鹅湖大道,北至狮江大道。
9.同意设立育才社区。设立后,育才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复兴南路,西至育才路-外环路-峰福铁路,南至峰福铁路,北至鹅湖大道。
10.同意设立信江社区。设立后,信江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望夫山路道,西至汭口村竹园自然村,南至鹅湖大道,北至尚洲路。
11.同意设立金鸡山社区。设立后,金鸡山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起育才路,西至外环路,南至外环路,北至鹅湖大道。
12.同意调整城西社区。调整后,城西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工业八路,西二十四米街、原渔种场,南至原渔种场,北至鹅湖大道。
13.同意设立滨江社区。设立后,滨江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陈康伯路道,西至信江河,南至山上自然村-橡皮山一线,北至滨江路。
社区划分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镇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市管局等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区划分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4月5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铅山县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县委第8次常委(扩大)会议和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铅山县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上饶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本着“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应退尽退、应缓尽缓、应享尽享”原则,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渡难关,提振信心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水、气费用有困难的餐饮、住宿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气,免收在疫情影响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2.减免经营性收费。在往年缴纳费用的基数上,对餐饮、住宿类企业2022年减半收取垃圾、污水处理等费用,对住宿类企业2022年减免1—6个月网络使用费或延长服务时间。〔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文广新旅局、中国移动铅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铅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铅山分公司〕
3.在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暑假等节假日、特定时间段向居民发放政府消费折扣券,支持餐饮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支持企业参加第二届中国米粉节、2022赣菜美食文化节、2022饶帮菜美食文化节,对参展企业免收展位费。〔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4.鼓励零售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对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国外市场,即:对企业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eBay、Wish、Shopee等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且在上饶海关开展9710、9810业务的,对其入驻平台缴纳年服务费及开通精品诚企业务的按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补助限额100万元,实施竞争性分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5.对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商业性展会,经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延期举办的,在原有办展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展览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万元和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6.积极支持县内大型商超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在遵守有关城市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简化报批手续。对于纳入县政府调度的消费促进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大小,给予资金补助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次活动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城管局〕
二、文化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7.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质保金的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上饶银保监分局铅山监管组〕
8.支持文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住宿、会议、餐饮等采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给旅行社承接。支持基层工会依规购买县域内文体旅游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
9.搭建文旅企业与大型节事会展活动对接平台,建立定向对接机制。支持文旅企业借助上饶文博会等展会、展览、赛事、论坛、节庆、演艺活动,针对商务游客、粉丝观众、参展商等不同群体开发高品质会展旅游产品、个性化定制旅游服务等。〔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总工会〕
10.推动落实省内带薪休假和开展省内疗养,鼓励单位与职工分段灵活安排带薪休假、错峰休假。推出铅山一日游、两日游精品旅游路线,发放文旅消费券,鼓励“铅山人游铅山”。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县内开展研学活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总工会〕
11.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列入2022年度江西省“文企贷”名录库,积极争取“文旅贷”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对文旅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于申请到“文企贷”或“文旅贷”贷款企业,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县政府金融办、上饶银保监分局铅山监管组〕
12.支持文旅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鼓励文旅企业通过私募基金投资、挂牌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上饶银保监分局铅山监管组、中国人民银行铅山县支行〕
13.支持文旅企业、景区(景点)参加国家、省、市级举办的文博会、推介会、文化旅游节、媒体投放等多种营销形式活跃文旅市场,以“有节过节、无节造节”的形式加强群众消费,给予每场活动一定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三、交通物流业纾困扶持措施
14.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落实好农村客运保障政策,及时发放好农村道路客运油补资金。〔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15.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用户规模、增加服务项目,帮助更多中小物流企业降低信息成本。〔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16.协调企业供应链物流畅通便利。协调解决涉及跨省跨县物流运输不畅问题,确保工业企业生产链、供应链稳定;优化县内高速、国省道核酸检测点的运作程序和规范,提高物流车辆通行效率。〔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
17.加强重点运输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将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冷链物流企业和公交客运企业防疫用品纳入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筹保障范围,按每月防疫用品实际使用量的5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公司、县卫健委〕
四、工业纾困扶持措施
18.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9.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20.鼓励制造业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国资办〕
21.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机构发生管理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按每月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补贴。根据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情况,加大后补助力度;优化“科贷通”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城管局〕
2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科技局〕
2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本地产品,在全县范围内,加强供应链对接,完善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企业产供销对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4.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
25.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缓交租金至2022年底,2022年度税收达到150元/㎡,免6个月租金。〔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
26.对入驻园区正常生产的规上企业发生的非生产性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产生费用的60%进行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用电、用气较去年同期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对新增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鼓励企业自购天然气补足供需紧张时期的自身需求缺口,并由区域内燃气公司对自购气提供免费输配服务,输配服务费由受益财政按0.2元/立方米标准,分月对燃气公司按照用气企业自购的数量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三个月。〔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市管局、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五、农业纾困扶持措施
27.组织动员全县单位食堂、工会购买定点帮扶农特产品;积极购买辖区脱贫户、监测户农家产品;依托网络直播带货等渠道,推广和销售本县特色季节性农产品。支持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举办方给予一定的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28.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农产品、生活必需品以及农业生产原材料物流货运通行实行即时联审联批,予以绿色通行。﹝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29.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能繁母猪,按每头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六、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30.对2022年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定期免费开展核酸检测,对重点企业防疫、消杀等方面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市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公司〕
31.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2.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3.减免“房土两税”。对纳税人因疫情等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2022年按规定给予减免。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4.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至2024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选择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6.助力企业稳岗留工。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负稳岗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不高于5.5%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无需申请即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大型企业按照3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90%予以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先发放。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二季度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7.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铅山分中心〕
38.减免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政府部门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国有公司标准厂房及办公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农业、物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卫健委〕
3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持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农产品保供市场主体、中小微物流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采取展期、延期、转贷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充分发挥“饶企云”平台便捷申请、快速审批作用,畅通线上信贷渠道,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更多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创新专属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提高首贷、续贷覆盖面。〔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铅山县支行、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40.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单笔100万元以下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铅山县支行、上饶银保监分局铅山监管组〕
41.加大财园信贷通融资服务平台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财园信贷通的扩面提档,新增4380万元额度。〔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42.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或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43.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各类工业、商贸流通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补贴标准为500元—6000元/人,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4.对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行先征后返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新冠感染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调整会费与服务性收费。〔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税务局、县商务局〕
45.开展“工会在身边·普惠满饶城”四季普惠活动。按节日节点,将全年工会福利分批通过工会会员服务卡(建行工会龙卡)工会福利专用账户发放,工会会员持工会龙卡在合作酒店、民宿、商超、影院消费,可享受打折优惠。同时面向工会会员推出文旅“吃住行游购娱”消费套餐。〔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文广新旅局、县商务局〕
46.进一步优化“网上办”,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加快“一照通办”向其他部门延伸,推行新开办企业首套公章免费政策,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省市统一部署推行“免证办理”,促进电子营业执照共享共用,切实简化办理程序。〔责任单位:县市管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中央和省市出台同类政策,我县遵照执行,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执行。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5月7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
疫情不利影响促进铅山县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铅山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铅山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有效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加强市场预期引导,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铅山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凡在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铅山县范围的新建商品住房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属首次购买的,给予320元/平方米补贴;属改善型的,给予260元/平方米补贴;铅山县常住居民二孩、三孩家庭群体,且子女未满18周岁(截止2022年5月31日),购房时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分别给予320元/平方米、52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
二、全面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严格按照《铅山县人才引育实施办法》(铅发〔2021〕15号)文件精神,落实好对高层次人才购房分类补贴政策。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20—100万购房补贴。
三、给予交易税款财政补贴。给予交易税款财政补贴。凡在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铅山县购买商品住房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或购买二手住房且及时缴清税款(含契税、增值税)的,本着“谁负担,谁受益”原则,由铅山县财政按实际分成地方所得部分按50%对实际承担支付上述所列税款当事人给予补贴。
四、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上调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重点满足首套房、改善型住房按揭需求,更好地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在铅山县范围内,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并合理下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在铅山县购买自住商品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40%。
五、适度调整预售资金重点部分监管比例。对没有重大资金拖欠和债务纠纷以及没有重大信访事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梯度管理方式,继续执行《上饶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的若干措施》(饶府办发〔2020〕4号)中关于预售资金重点部分监管比例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信誉度好、没有资金风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度下调预售资金重点部分监管比例至6%。
六、支持分批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可分批缴纳,本县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物业质量保修金第一批缴纳10%,第二批缴纳剩余90%,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缴清。同时,支持我县范围内新开工房地产项目通过金融保函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七、落实完善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支持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打造精品工程、建设高品质住宅,完善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及时兑现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其中,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八、允许延期缴纳有关规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有关代征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上述措施自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具体由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铅山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置业奖励审批表
2.铅山县购买二手房税收补贴审批表
附件1
铅山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置业奖励审批表
名称
补贴种类 |
购房者 |
发票号码及开具时间 |
购房面积 |
奖励金额 |
备注 |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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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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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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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含共有人) |
姓名: 身份证编号: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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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或卡号) |
户名: 账号(或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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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审核 意见 |
(盖章)
审核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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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审核 意见 |
(盖章)
审核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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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批 意见 |
(盖章)
审核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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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铅山县购买二手房税收补贴审批表
名称 |
购房者 |
发票号码及开具时间 |
购房面积 |
补税金额 |
备注 |
补贴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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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税收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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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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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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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含共有人)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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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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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或卡号) |
户名: 账号(或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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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批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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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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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审批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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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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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批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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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时间: |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5月9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
稳住经济发展若干实施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有效稳住经济发展若干实施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有效稳住经济发展若干实施措施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2〕12号)及上饶市政府《关于扎实稳住发济发展若干实施措施》(饶府发〔2022〕10号)精神,在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有效稳住经济发展,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再加力
1.持续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加快办理速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人行铅山县支行)
2.延长社保费缓缴期限、扩大缓缴范围。对符合条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延长到2022年底。在原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纳入缓缴范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阶段性降低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已出台的国有房屋减免房租政策2022年8月底前落实到位。对于转租、分租房屋的,严禁层层克扣,减租政策必须全部传导至实际承租人。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与承租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减免房租,共渡难关。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人行铅山县支行,各乡镇(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农业园区管委会〕
4.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提高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货物、服务项目由6%-10%提高至10%-20%。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5.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提倡根据信用状况适当降低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其他各类保证金比例。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持续推进招投标领域“不见面开标”,2022年“不见面开标”占比提高到70%以上,降低企业参与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整治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组织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支付困难的于2022年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对有分歧欠款,推动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政府金融办、人行铅山县支行)
7.落地落实惠企纾困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兑现窗口功能,使用惠企综合服务平台“惠企通”,推动各项惠企政策与企业精准匹配、自动推送,实现政策找人,符合条件的做到“即申即享、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金融政策扶持再加力
8.金融精准支持实体经济。发挥政银企合力,加大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等与金融机构对接的力度和频次,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放贷规模、加快放贷速度、降低贷款利息,对获得“财园信贷通”“旅游信贷通”贷款的“四上”企业,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创新专属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提高首贷、续贷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铅山县支行、县政府金融办、铅山银保监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9.扩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完善融资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审贷手续,加快放贷速度。支持金融机构合理开展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不盲目抽贷、压贷或断贷。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责任单位:人行铅山县支行、县政府金融办、铅山银保监组)
10.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底,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支持工具的激励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各金融机构要科学制定年度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确保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丰富小微企业特色化金融产品,依托核心企业,优化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权利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便利小微企业融资。推动实施“政策工具+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模式,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专项额度相结合,给予优惠利率,优先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普惠小微贷款审批权限县级支行全覆盖。引导金融机构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建立“无贷户”名单,推动首贷、续贷和信用贷进一步拓展。全面推广“工信通”融资产品,为“专精特新” 企业提供更多低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铅山县支行、铅山银保监组、县工信局、县政府金融办)
三、扩大投资再加力
11.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对于今年确定的135个重点项目,要积极落实开工建设条件,全力以赴实现开工,有效扩大投资;对已摸排梳理的2023-2025年拟实施的农林水、市政交通、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民生类补短板项目,要落实发改、自然资源、环保等要素保障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条件成熟的项目,争取提前开工一批项目,促进投资再发力。〔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中心),县直各单位〕
12.加快专项债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专项债项目实际支出进度情况实行清单管理、定期调度通报,确保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在6月底前基本完成发行,8月底前基本完成使用。按照“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的要求,抢抓国家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机遇,推动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6月底前完成2023年的专项债项目储备,确保有充足的项目承接2023年专项债下达的额度。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储备机制,健全专债项目储备库、发行库、推进库。(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直各单位)
13.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服务。落实“绿色通道、提前对接、跟踪推进、全程服务”的重大项目前期推进机制,全面推行错时、延时、预约服务,大力推广“容缺审批+承诺制”、并联审批等模式,切实优化项目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持续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程序,为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政务服务中心)
四、推动消费升级再加力
14.推动商贸消费复苏。在全面落实已有促消费回补政策的基础上,抢抓复商复市、复工复产、复学复课和重点节庆有利时机,因地制宜发放一定数量低门槛、广覆盖的消费券,推动住宿餐饮、数字消费、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消费回暖。(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5.加快推动文旅消费复苏。积极落实“百城百夜”等文旅消费促进活动,搭建平台开展联合营销,鼓励和支持景区景点开展各种惠民促销活动。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按规定举办各类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继续加大文旅消费券发放力度,推动“铅山人游铅山、江西人游铅山”。鼓励在县内开展研学活动。延续实施旅行社暂退质保金。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质保金的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加快推进保险替代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文旅行业保险统保项目覆盖面,降低文旅企业经营风险。支持文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由旅行社承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文艺演出、非遗项目进景区。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出游、消费,推动工会职工游、企业年会游、市民休闲游、师生研学游。(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铅山银保监组、县总工会、县财政局)
16.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绿色建材等大宗消费。综合运用多种措施,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组织汽车、家电等商品促销,发动汽车、家电等商品生产厂家、经销商以及各类销售平台,采取各种优惠让利活动,对个人购买汽车、家电等商品予以支持。鼓励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按照“一个规划设计、一个建设标准、一张网络管理、一个APP运行、一个公司运营”方式统筹实施全县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
17.支持承办农产品展示展销会。争取举办系列主题“上上之选·饶有风味”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农业企业参加活动,提升本地农产品品牌价值和影响力,促进农产品销售,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推进农业企业疫后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中心)〕
18.打造线下高品质商贸消费平台。改造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等实体消费市场平台,加快建设文创美食不夜城项目,大力发展“美食文化+夜经济”,积极支持县内铅山天街、南水时代广场、红星美凯龙建材市场等大型商超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在遵守有关城市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简化报批手续。对于纳入县政府调度的消费促进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大小,给予资金补助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次活动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
19.激发电商平台促进消费潜力。落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坚持“指导在先、柔性监管”的理念,合理运用柔性指导、警示教育、诚信自律等手段,加强法律宣传,督促电商企业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加强自律,守法经营。支持在线娱乐、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加快发展,创新直播带货、拼购团购、社群电商等新业态。鼓励零售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对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国外市场,即:对企业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eBay、Wish、Shopee等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且在上饶海关开展9710、9810业务的,对其入驻平台缴纳年服务费及开通精品诚企业务的按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补助限额100万元,实施竞争性分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
五、保通保畅扶持再加力
20.降低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特困人群及低保对象家庭用水用气费用予以适当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批发零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2022年6-9月份共4个月应缴水电气费用的30%予以补贴。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国网铅山供电公司、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中国移动铅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铅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铅山分公司)
21.加大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推动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加快全县城乡冷链骨干网建设,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建设的农产品产地冷链设施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供销联社)
22.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统筹用好领导挂点帮扶、“企业特派员”等工作机制,积极帮助企业跑原料、跑市场、跑订单,拓市场、去库存,组织企业积极参加所需材料、物资的招投标、建立直供配送协作关系,抢占市场。发挥好产业链“链长制”协调推动作用,搭建产品供需对接平台,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产业链对接活动。鼓励企业与原材料、能源供应商等签订长期合约,分行业、分领域开展一批产融对接、人才对接、技术对接,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联动。支持企业对钢铁、水泥等建材及化肥等农资采取集中采购降低成本。持续开展“开拓市场万里行”活动,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创新开拓外贸市场,协调解决好缺柜缺舱等问题。(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政府金融办、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
23.加大招大引强力度。强化“一把手”招商,加大“走出去”招商力度, 抢抓机遇,精锐尽出,紧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等洽谈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力争全年引进“5020”项目3个以上。(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各乡镇(中心),县直各单位)
24.强化经济运行监测调度和研判分析。充分发挥县经济运行工作协调机制特别是惠企稳岗保运行周监测调度机制作用,强化企业用电、税收、货运、用工等指标监测调度,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力加以解决。对一周不用电、一月不开票的企业进行定期监测、准确帮扶,提出针对性举措,帮助企业尽快恢复发展,确保全县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国网铅山供电公司)
六、民生保障再加力
25.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大力推广“免申即享”、直达银行账户的精准发放模式,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拓宽失业保险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鼓励企业在疫情影响期间开展职工培训。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6.加快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大型(参会用人单位不少于400家)、中型(参会用人单位不少于200家)、小型(参会用人单位不少于100家)线下招聘活动,分别按照15万元、10万元、6万元进行补助。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长1年偿还。对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铅山农商行)
27.全力稳定农民工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监测,2022年12月底前,利用现有数据以及相关部门共享数据,基本摸清农村劳动力总量结构、分布流向、从事工种、求职意愿等情况。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按月开展农民工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监测对象劳动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精准实施定向技能培训、岗位推送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帮扶政策。对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用工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该项补助不与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重复享受。县内重大工程、以工代赈项目、工业园区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铅山国调队)
28.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该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对今年新签订借款合同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涉及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其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全部予以免除;涉及其他群体的,适当予以免除,免除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9.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本地低保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之前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21 年失业补助金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已申领享受人员不得重复申领。(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
30.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限满后,再进行补缴,补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确有困难的,由缴存单位向当地分中心申报,缓缴期满后可再延长3个月。受疫情影响的公积金缴存人,在工作地没有自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在2022年5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每三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铅山县支行)
31.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加强市场预期引导,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根据《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铅山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对符合情况的,根据家庭不同情况,给予每平方米260-520元的购房补贴;全面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20-100万的购房补贴;给予交易税款财政补贴。对符合情况的,由铅山县财政按实际入库地方所得部分按50%给予补贴;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上调贷款最高额度。对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下调最低首付比例,并合理下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对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下调最低首付比例;适度调整预售资金重点部分监管比例。对预售资金重点部分监管比例实行梯度管理方式,对信誉度好、没有资金风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度下调预售资金重点部分监管比例至6%;支持分批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物业质量保修金可分批缴纳,支持新开工房地产项目通过金融保函形式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落实完善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及时兑现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容积率核算方面给予优惠;允许延期缴纳有关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缴纳有关规费,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各项要求,保持房地产信贷投放平稳有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行铅山县支行)
32.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在2022年4月底已完成社会救助保障提标提补工作基础上,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重要时段,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市管局)
七、发展安全保障再加力
33.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全面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及时发放各类相关补贴,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积极做好农资供应保障,强化技术指导服务,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抓好农产品生产供应、产销衔接、流通运输、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确保主要农产品产得出、供得上、不脱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联社)
34.强化能源保供稳价。多措并举推动天然气量足价稳,跟踪推进2022年已签合同的履约落实,全力争取上游供气企业支持,督促深燃公司抓准时机签订天然气购销长期合同。(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发改委)
35.保障人员自由有序流动。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精准落实疫情防控举措,严禁层层加码、过度防疫,努力用最小代价实现最大防控效果。优化跨区流动防控举措,核酸检测结果全国互认通用。低风险地区人员(含学生)可以自由有序流动,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实行核酸落地检,不得赋“灰码”“黄码”,不得实行隔离管控,只需落实扫码、测温常态化防控措施。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疫情的县的流动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工信局)
36.持续畅通交通网络。坚决落实保通保畅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县乡二级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优化公路服务保障,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通行效率。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除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设立的外,其他各类防疫检查点一律取消。对来自低风险地区和无本土疫情的市(县、区)的货车司乘人员,可以自由有序流动,只需落实扫码、测温常态化防控措施。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和有本土疫情市(县、区)的货车司乘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以及正常体温的予以放行,实行“点对点”闭环管理措施;对到达目的地时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的,可采用“核酸采样+抗原检测”的方式,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同时实行动态追踪机制,一旦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立即通知前方实施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公安局、县卫健委)
37.推动公共场所全面开放。在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全面取消对复商复市的不合理限制,推动全面有序开放各类景区景点、餐饮酒店、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
各乡镇(中心)、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统筹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全力以赴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要迅速制定细化措施,明确政策使用范围、享受条件和办理流程。县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地见效。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6月16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铅山县
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铅山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铅山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防治城市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6〕1号)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上饶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饶府办发〔2019〕2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本县城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江河湖泊等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依据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本办法中所称城区是指县城建成区。
(二)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其他排污费用,但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单位和个人污水不经城市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置,直接排放水体的,均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环境保护税。
二、征收准则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 24 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铅山县城市管理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缴库
(一)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二)县城市管理局是本县城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对本县城区征收工作进行分工、协调、监督、调控和考核,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本县城区自备水源用户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等其他行业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局直接组织征缴。
(三)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局征缴入库。县城市管理局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县城市管理局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四)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县城市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县城市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
(五)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征收缴库办法按照《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标准
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第二条的最低标准,居民按每吨0.85元、非居民按每吨1.2元的标准执行。
五、使用管理
1.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
2.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3.本县城区污水处理费从实际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按 5%的比例计提手续费,由县城市管理局统一支付给委托代收污水处理费的代收单位;3%用于县城市管理局污水处理收费人员工作经费;扣除以上费用后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本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用及管网建设、维护等费用。
4.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污水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发改、财政、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监督检查。
5.其他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优惠政策
1.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污水处理费征收对其生活的影响,对铅山县城区低保户实行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5吨以下(含5吨)免征污水处理费。
2.消防、市政、园林、环卫等公益用水免缴污水处理费。
3.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七、法律责任
(一)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
(二)凡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铅山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铅府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6月24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铅山县全面推进“双随机、
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
《铅山县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铅山县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和《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市监明电〔2022〕2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办字〔2022〕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实行检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信用支撑,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总体目标
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进一次门、填一张表、查所有事”,进一步营造便利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到2022年底,形成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全覆盖的常态化新型监管工作机制。到2025年,形成市场监管领域监管机制更加科学合理、监管方式更加公开透明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完善“两库一清单”
1.构建差异化检查对象监管库。立足市场主体登记基础信息,根据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梳理本辖区市场主体清单,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地区信用平台综合评价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实行差异化监管,设定A类“联合监管库”、B类“一般监管库”和C类“重点监管库”三类检查对象库(以下简称A类库、B类库、C类库)。
A类库主要包括信用优良的市场主体以及制造业、旅游业、
数字经济、招商引资、纳税大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主体,相关名单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确定。对A类库抽查比例不高于10%,按照“进一次门、填一张表、查多项事”模式开展,全部采用部门联合检查方式,做到除双随机检查外,原则上不开展其它行政执法检查。对于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外地移送等特殊情况确需对A类库进行检查的,由收到情况的部门填写检查表,报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B类库主要指信用风险等级一般的市场主体,除联合监管库和重点监管库外,其他市场主体均纳入B类库管理。对B类库的检查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合理设定抽查比例、频次和范围,分级分类开展检查。为避免重复检查,经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自动比对确定可能重叠的检查对象,由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C类库主要包括信用等级较差的市场主体以及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每年需全覆盖检查的市场主体,相关名单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监管职责提出,报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对C类库的检查由各提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按照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上重点监管全覆盖的要求每年至少检查1次。检查领域、检查对象重叠的,由各相关部门自行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共同确定抽查工作安排,联合开展检查。
对A类库、B类库和C类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主体增减情况、执法检查情况和信用动态情况,每年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进行1次调整。对A类库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的,移入B类库进行管理;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移入C类库进行管理。B类库中的市场主体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可自行提出申请或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经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实确认,纳入A类库进行管理。
2.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业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检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检查,满足专业性检查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专门的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库,每年3月底前,对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库名单进行更新完善。
3.制定检查事项清单。各地各监管部门应依托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职责,比照权力清单,每年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对A类库的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监管职责提供,每年3月底前报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备案。
(二)统筹制定年度计划
1.设定“企业安静期”。A类库的检查实施期为每年6月份,B类库的检查实施期为每年6月份、9月份,其余时间设为“企业安静期”。除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消防、职业卫生、突发事件、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等特殊原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安静期”内实施检查,确需入企检查的,须报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C类库的检查不受“企业安静期”时间限制。
2.统筹年度检查计划。各地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制定双随机检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双随机检查计划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集中审核,专项计划另行录入平台开展,线下专项联合检查要按规定全面、及时录入平台。每一个双随机监管事项,都必须在平台上至少制定并完成一个双随机检查计划,确保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全覆盖。
3.实行计划审查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计划审查制度,全程闭环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核计划的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合理性以及联合检查要求落实情况,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计划的行政权力清单合法性。对抽查比例、检查频次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坚决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
(三)强化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1.严格过程执法。各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及时录入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将检查事项及结果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并同步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3.实施联合奖惩。检查结果部门间互通互认互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4.强化结果运用。探索实行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分类管理,提升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分析能力、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将双随机检查结果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体系有机结合,对信用风险低、信用风险一般、信用风险较高、信用风险高四类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监管。探索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既大力支持新经济发展,又防控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铅山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召集单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铅山县“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研究解决相关事项,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成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注重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提升“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引导社会公众理解、关心、支持、配合双随机检查工作。同时,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强化跨部门联合检查,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加强经费保障,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监管效率。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将建立常态化督查和通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双随机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五)畅通监督渠道。各相关部门要畅通“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投诉举报渠道,在门户网站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发动全社会力量监督“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铅山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名单
附 件
铅山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单位名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人防办、金融办)、县委办公室(档案局)、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税务局、县烟草专卖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区管委会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9月7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铅山县标准化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
《铅山县标准化奖励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铅山县标准化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标准化战略实施,加快构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标准化体系,助力建设“现代化美丽”新铅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江西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0)、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0)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内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第三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 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 凡在本县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县政府统筹本级财政资金,设立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化工作的扶持奖励。县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的标准化奖励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
第六条 支持制(修)订标准,加快建设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标准化体系。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为基准计算奖励。
第七条 鼓励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标准化学术研究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分别给予扶持奖励资金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分别给予扶持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承担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扶持奖励资金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鼓励标准化成果创新与应用,推动标准化品牌建设。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一等奖奖励4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国家级相应等次的50%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评估合格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分别追加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产品和服务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的,且经认证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证书和标志的,奖励3万元。对企业当年申报获得“江西精品”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资金12万元。
第三章 奖励操作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应当在标准化成果取得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奖励申请,并附有关佐证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标准化奖励申请;(二)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文件;(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说明或证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四)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县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五)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六)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本办法其他标准化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奖励申请;(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三)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县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奖励申请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超过规定受理期限的;(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被执法部门查处的;(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全县奖励申请,组织对标准化奖励项目、奖励标准等审核、认定。奖励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以及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确认文件、正式标准文本或证书标志。
先进的团体标准按照《江西省标准化条例》及其释义进行认定。
第十二 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受理的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项目及额度,并在有关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县财政主管部门,经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个标准符合多项奖励的,以奖金最高的奖项予以核定发放,奖励不累加计算(不含追加奖励的情形),年度内同一企业所获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
第十五条 参与同一项标准制(修)订起草单位有多个的, 奖励仅适用于参与的所有起草单位顺位排名前3位,排名第1位 按50%奖励、排名第2位按30%奖励、排名第3位按20%奖励;同一项标准起草单位中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实际控制的多个单位均符合奖励的,只奖励其中一个单位。
第十六条 奖励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请,纳入其信用监管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已完成制(修)订的各类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首位的或实际牵头主导的起草单位为主持标准制(修)订单位,其余为参与标准制(修)订单位。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属于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单位;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单位。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持或参与”制(修)订标准的证明。
第十八条 县政府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区域产业集群等领域制定的标准化特别奖励政策,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9月7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一届
“铅山工匠”人员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弘扬工匠精神,在全县营造尊重技能人才、重视培养技能人才、争创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授予江初旺等4名同志第一届“铅山工匠”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开拓进取,不断追求新高度,创造新业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希望广大劳动者向“铅山工匠”学习,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各乡镇(中心)、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各类技能人才培养、提升和激励机制,努力培养和造就更多的高技能人才,为“全面融入上饶中心城区,建设现代化美丽新铅山”提供更加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附件:第一届“铅山工匠”获奖人员名单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第一届“铅山工匠”获奖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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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从事职业 (工种) |
工作单位 |
1 |
江初旺 |
男 |
制茶师 |
铅山县绿和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2 |
黄勇 |
男 |
陶瓷艺术设计 |
铅山信江龙窑陶瓷艺术有限公司 |
3 |
姜维平 |
男 |
制茶师 |
铅山县黄岗山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4 |
俞树智 |
男 |
陈醋酿造 |
铅山县兴发酿造厂 |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11月28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相关单位: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铅山县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上饶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建联发〔2022〕6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铅山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铅府办字〔2022〕4号),结合铅山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1.购房补贴对象: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铅山县新建商品住房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缴清税款(包含契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或个人。
2.购房税款补贴对象: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铅山县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缴清税款(包含契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或个人。
二、补贴标准
1.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320 元/平方米补贴;
2.购买改善型新建商品房的,给予260 元/平方米补贴;
3.铅山县常住居民且二孩未满 18 周岁(截止2022年5月31日)的二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320元/平方米补贴;
4.铅山县常住居民且二孩、三孩均未满 18 周岁(截止2022年5月31日)的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520元/平方米补贴;
5.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只可按照最高标准享受一次,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
6.商品房交易所缴纳的契税,由县财政按实际分成所得部分按50%给予补贴。
三、补贴条件
1.购房时间的认定:在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铅山县内商品住房,且网签、备案均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购房时间的认定以铅山县住建局商品房备案系统的时间为准;二手房交易时间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铅山县部分问题楼盘因开发商或个人原因,实际成交时间在此之前,但网签、备案时间在此期间的,不在本次补贴范围内。
2.首次购买的认定:在铅山县名下无不动产权属和未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以铅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为准)。
3.改善型购买的认定:在铅山县内已经拥有不动产权属或已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以铅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为准)。
4.铅山县常住居民二孩、三孩的认定:二孩且二孩未满18周岁,三孩且二、三孩均未满18周岁(截止2022年5月31日),购房人与孩子的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或常住的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重新组建的家庭以夫妻双方生育的所有孩子户口归属为准,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四、补贴办理流程
1.购房户提出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次购买及改善型购买)的购房户,至铅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网签备案窗口,按照分类要求领取并填写《铅山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置业奖励审批表》(一式2份)、《购房户承诺书》;购买二手房的购房户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好《铅山县购买二手房税收补贴审批表》(一式2份)、《购房户承诺书》。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铅山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置业奖励审批表、购房户承诺书(详见附件);
(2)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结婚证等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户发票、税票复印件(申请人需与缴税人为同一人);
(4)购房户首套房屋证明:①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不动产权证证明②铅山县住建局出具的无购买商品房证明(交原件);
(5)申请人本人银行卡账号(收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铅山县购买二手房税收补贴审批表、购房户承诺书(详见附件);
(2)交易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购房户发票、税票复印件(申请人需与缴税人为同一人):
(3)申请人本人银行卡账号(收复印件)。
2.受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填写好《铅山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置业奖励审批表》《购房户承诺书》后,按要求至铅山县住建局窗口受理购房户领取补贴的申请。购买二手房的购房户填写好《铅山县购买二手房税收补贴审批表》《购房户承诺书》后,分别至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和税务局窗口受理。
3.部门审批流程及职责。由各单位对购房户提交的购房补贴资料进行审核。铅山县住建局对申请对象、申请条件进行合规性、准确性审核。→铅山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对象提供的不动产权属信息进行审核。→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对申请对象提供的完税凭证进行审核。→铅山县财政局对申请表内申请的补贴金额进行审核。→铅山县住建局根据审核结果向铅山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铅山县财政局受理申请,将资金拨付至铅山县住建局账户。
4.补贴发放。各单位审核完毕后,将审核资料交回铅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网签备案窗口,由铅山县住建局统一送至铅山县财政局审批,待财政审批完后,由铅山县住建局统一拨付给各购房户。
五、有关要求
1.申请购房补贴时,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同一人及配偶在期间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在铅山县内重新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3.本细则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4.其他特殊情况由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集铅山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和铅山县财政局进行商议。
5.本细则由铅山县财政局、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铅山县自然资源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铅山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置业奖励审批表
2.铅山县购买二手房税收补贴审批表
3.购房户承诺书样本
附件1
铅山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置业奖励审批表
名称
补贴种类 |
购房者 |
发票号码及开具时间 |
税票号码及开具时间 |
购房面积 |
奖励金额 |
备注 |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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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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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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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含共有人) |
姓名: 身份证编号: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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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或卡号) |
户名: 账号(或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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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审核 意见 |
(盖章)
审核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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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审核 意见 |
(盖章)
审核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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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批 意见 |
(盖章)
审核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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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铅山县购买二手房税收补贴审批表
名称 |
购房者 |
发票号码及开具时间 |
购房面积 |
补税金额 |
备注 |
补贴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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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税收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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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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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号码及开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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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含共有人)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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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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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或卡号) |
户名: 账号(或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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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批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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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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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审批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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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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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批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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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时间: |
附件3
承 诺 书
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和领取购房补贴过程中,承诺以下事宜:
1.本人及配偶认真阅读《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铅山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铅府办字〔2022〕4号)文件,符合该文件规定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条件。
2.本人及配偶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3.本人及配偶如享受购房补贴后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承诺退还购房补贴款项。
承诺人(签字): 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12月2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李国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铅山县委文件(铅字〔2022〕33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李国清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正科级),免去其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占恩平同志为铅山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一年);
余欣然同志为铅山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徐渊同志为铅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熊琮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免去其铅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胡平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副局长;
查定良、陈维平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费剑辉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免去其铅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吴振辉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免去其铅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职务;
郑安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免去其铅山县公安局葛仙山派出所所长职务;
赵光绪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葛仙山派出所所长,免去其铅山县公安局新滩派出所所长职务;
马建民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所长;
林杜峰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谢巍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新滩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汪东才同志的铅山县第一中学校长职务;
陈正卫同志的铅山县第二中学校长职务;
杨志平同志的铅山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吴敏、夏艳华同志的铅山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杨勇波同志的铅山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职务;
吴志刚同志的铅山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所长职务。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纪委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委各
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8月23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吴元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铅山县委文件(铅字〔2022〕62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吴元林同志为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蔡建英、俞雅琴同志为铅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罗云飞同志为铅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揭仕乐同志按原铅山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试用期从2022年5月起算);
邱李玮同志为铅山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正科);
吴伟同志为铅山县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曹梦梦同志为铅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试用期一年);
余斌同志为铅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张正同志为铅山县市场监督执法稽查局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免去其铅山县司法局虹桥司法所所长职务;
朱泽之同志为铅山县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维雨同志为鹅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王辉同志为河口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鄢庆同志为永平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任(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叶玉平同志为新滩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曾锋同志为新滩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铅山县司法局汪二司法所所长职务;
周伍田同志为汪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林芝同志为湖坊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艾迎同志为陈坊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颖同志为太源畲族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胡少林同志为虹桥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方啸龙同志为虹桥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杨佳同志为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黄波同志的铅山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务;
徐冰心同志的铅山县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涉及机构改革的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员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纪委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委各
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10月16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王定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铅山县委关于提名王定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铅字〔2022〕100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王定长同志为铅山县人民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程建彬同志为铅山县统计局副局长,免去其铅山县统计局总统计师职务;
任旭峰同志为铅山县审计局副局长,免去其铅山县审计局总审计师职务;
王忠鹏同志为铅山县审计局总审计师(试用期一年);
郑舟同志为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翁贵明同志为铅山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祝秀珍同志为铅山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龚诗琪同志为湖坊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杨诗航同志为汪二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俞雅琴同志的铅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方勤同志的铅山县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吴加明同志的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祝志平同志的铅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罗波同志的铅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郑东亮同志的铅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姜良权、郑兴武、甘志红、韩涛宇同志的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张志翔同志的铅山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职务;
叶细林同志的铅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孔志忠同志的铅山县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邹发志同志的铅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大队长职务。
所涉企业副总经理职务的任免,请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纪委县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
县委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12月31日印发
铅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李成宇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中共铅山县委关于提名李成宇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铅字〔2022〕107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李成宇同志为铅山县中医院院长;
蔡斌同志为铅山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张源生同志为铅山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俞方华同志为铅山县中等职业学校副校长;
徐丽云同志为铅山县司法局鹅湖司法所所长;
罗伟昊同志为铅山县司法局葛仙山司法所所长;
余锦前同志为铅山县司法局湖坊司法所所长;
龙翔同志为任铅山县司法局石塘司法所所长;
毛金辉同志为铅山县司法局紫溪司法所所长;
黄书磊同志为铅山县司法局陈坊司法所所长;
张娜同志为铅山县司法局稼轩司法所所长;
陈瑶同志为铅山县司法局天柱山司法所所长;
曹彦康同志为铅山县司法局英将司法所所长;
周晨亮同志为铅山县司法局太源司法所所长;
刘小涛同志为铅山县司法局篁碧司法所所长。
以上同志任职时间自2021年11月起算,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铅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纪委县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
县委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