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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城市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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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城市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依据 标准 备注
1 城市道路占用费 赣城城字[1994]第4号、赣价费字[1994]第510号、赣财综字[1994]第007号 关于转发建城[1993]410号文和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城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经营性占道每天0.2-0.7元/每平方米;基建或其他0.08-0.3元/每平方米;支、区间道路经营性占道每天0.1-0.6元/每平方米;基建或其他0.06-0.2元/每平方米。
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省建设厅赣建城字【2001】28号、赣建设【2006】41号) 沥青路面平方米410元 水泥砼路面平方米340元 彩色人行道板平方米210元 广场砖人行道平方米430元 普通人行道板平方米108元 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平方米64元 土质人行道平方米45元 路沿石米96元 Φ500以下下水道米1152元 Φ600—800下水道米1456元 Φ1000—1500下水道米3136元 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 城市排水管网 处 8000元 φ500以下 处 15000元 φ600—800元 处 30000元 φ1000 处 50000元 φ1200—1500 方(圆)形检查井座4249元 雨水井座859元 不锈钢扶手栏杆(柱)米545元 砼扶手栏杆(柱)米256元 钢管扶手栏杆(柱)米321元 汉白玉等石材护栏米3320元 管线桥(含人行道、天桥等)米/天1元超过10年以10年计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平方米2000元 在人行天桥搭木结构便桥平方米1500元 改造人行道平方米80元 石材路面平方米769元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石材人行道平方米550元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余土堆放米/天10元 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米/天60吨以上0.2元 60吨以下0.1元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铅山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铅府发[2013]4号) 1.住户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2.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3.机关、社会团体、驻饶部队和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单位负担。4.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3元收取。
5.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6.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70%核定,床位价格在10元/日以上的,按床位每月30元;床位价格在1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
7.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店、洗理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8.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等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9.集贸和批发市场:畜禽、鱼类等每摊位每月15元,饮食、蔬菜、水果等每摊位每月12元,其它摊位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
10.机动车(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收取:2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2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10元;公交车、客车等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出租车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10元。
11.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收取。
12.建筑施工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7元的垃圾处理费。
4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 《铅山县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实施方案》(铅府办发[2012]17号)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量按月计收。自来水用户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的单位,必须安装水表,其用水量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的居民,按定额逐月征收污水处理费。原则上各类用水均按每吨0.80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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