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质量奖每年考核1次。设铅山县质量奖5个。有效期为10年。
考核条件
被考核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铅山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二)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三)质量管理模式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最近连续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等问题被海关等部门通报;无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考核程序
制定方案。县质量强县办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考核。
资格审查。县质量强县办负责对被考核的组织有关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参与考核的单位名单。
现场查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组织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适时查验现场。
综合考核。县质量强县办对各申报组织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在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考核公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候选名单,并通过铅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章 考核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铅山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铅山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励资金8万元。
铅山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对在获奖后的组织半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县政府撤销其铅山县质量奖,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考核。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铅山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查证属实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县质量强县办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在考核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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