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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铅山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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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铅山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必要性和依据

根据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铅山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铅府办发20203号),由铅山县城市管理局为征收主体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此次划转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进行划转,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不进行划转2022年8月江西省财政厅取消了生活垃圾处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江西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铅山县城市管理局不具备经营服务性收费资格,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对铅山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1.将《铅山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为《铅山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2.原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参照《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饶府办发20192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江西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3.原第四条:收费标准:

(一)住户(含暂住户)

1.住户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

2.暂住户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修订后:(一)居民(含暂住户)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

4.原第五条:铅山县城市管理局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对本县城区收费工作进行分工、协调、监督、调控和考核

修订后:第五条 铅山县黄岗山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县城区除居民之外的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另行处理。

5.原第六条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县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代收。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代扣代收,其他单位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收取。

(三)机动车(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组织收取县交管大队积极配合。

(四)其他对象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收取

(五)在本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服务范围内的乡镇垃圾处理费由乡镇要使用县财政专用票据收取垃圾处理费。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代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修订后:第六条 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居民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代收。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代扣代收,其他单位按第五条处理。

(三)机动车(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按第五条处理,县交管大队积极配合。

(四)其他对象的垃圾处理费按第五条处理。

6.原第七条收费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收费,委托收费须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修订后:第七条 收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7.原第八条收支管理

(一)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按期缴入县财政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三)从代收单位实际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5%的比例计提手续费,由铅山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县财政统一支付给代收单位;5%作为铅山县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工作经费,扣除以上费用和税金后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维护费用以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发改、财政、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铅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代收的乡镇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核算后于年末全部拨付,给各乡镇(中心)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县财政将从乡镇(中心)转移支付经费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按全县各乡镇(中心)平均单价计)。

修订后:第八条 收支管理

(一)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三)从实际收取的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按5%的比例计提代收人员工作经费,由铅山县黄岗山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核准后,统一支付给代收单位。扣除以上费用及税后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维护费用以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发改、财政、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垃圾处理费收费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铅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8.原第六条第(五)款:在本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服务范围内的乡镇垃圾处理费由乡镇要使用县财政专用票据收取垃圾处理费。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代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修订后:第十条 各乡镇(中心)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可参照第五条执行。各乡镇(中心)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9.原第八条第(六)款: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代收的乡镇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核算后于年末全部拨付,给各乡镇(中心)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县财政将从乡镇(中心)转移支付经费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按全县各乡镇(中心)平均单价计)。

修改后:第十一条 各乡镇(中心)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由铅山县黄岗山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核准后全部支付给各乡镇(中心)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未征收的乡镇(中心),县财政将从转移支付经费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10.原第十条:本办法按工作职责分别由铅山县发改委和铅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修改后: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铅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11.原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铅山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铅府发20134号),同时废止。

修改后: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铅山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铅府办发〔2020〕3号),同时废止。

20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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