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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铅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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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组织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出租的住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饶府办发〔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饶府办发〔2022〕5号)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既能够适应新市民、青年人的承受能力,也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租住需求。同时,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建在城区、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区域等,可以促进职住平衡。因此,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阶段性住房困难,为他们在城市安居乐业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促进新型城镇化更高质量发展

四、起草过程

该文件由县住房建设保障中心组织起草,主要经历个阶段。一是于68日,把《铅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上饶市协同办公系统发布到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教体局、县民政局等26个单位征求意见。二是于921日,组织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召开铅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会。三是十七届铅山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120日印发公布。

五、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十三章四十九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房源筹集、审批政策、资金补助支持政策、税费减免、金融信贷政策、其他政策、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租赁管理、租金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一部分:成立铅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府通过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二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

第三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材料。

1.租赁对象主要为本县常住人口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人员。

2.准入条件是申请人名下在本县无住房,包括无自有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公租房和安置房。

3.申请材料。一是申请人为新市民的(非本县户籍),须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可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15日内补办)、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二是申请人为青年人的〔本县户籍,40周岁(含)以下的成年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

第四部分:承租人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部分:建设方式有哪些。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第六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有哪些。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改建和改造;

2)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新建;

3)产业园区配套新建、改建和改造;

4)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新建、改建、改造、收购;

5)各类社会主体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6)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改造和收购社会房源;

7)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人才房或其它住房经各级政府批准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房屋;

8)其他渠道筹集的房源。

第七部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1.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权属不变,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其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在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权属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其中,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关于施行时间的说明

本《实施办法》系我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文件。2023年1116日,铅山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120日印发公布,本文件自2023年1120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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