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征收土地及征地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
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解读
《铅山县征收土地及征地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经铅山县政府2024年2月23日(铅府字〔2024〕1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一、必要性和依据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统一规范全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铅山县征收土地及征地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两部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河口镇、永平镇、鹅湖镇、新滩乡、青溪办事处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它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建设用地除外):51000元/亩。
2.林地:35700元/亩。
3.未利用地:30600元/亩。
(2)葛仙山镇、汪二镇、湖坊镇、虹桥乡、石塘镇、紫溪乡、稼轩乡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它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建设用地除外):46200元/亩。
2.林地、其他农用地:32340元/亩。
3.未利用地:27720元/亩。
(3)武夷山镇、陈坊乡、英将乡、太源畲族乡、天柱山乡、篁碧畲族乡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它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建设用地除外):43500元/亩。
2.林地、其他农用地:30450元/亩。
3.未利用地:26100元/亩。
(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1)粮食作物:2200元/亩;
(2)花生、芝麻、红薯及其它旱作物:1600元/亩;
(3)蔬菜:4400元/亩;
(4)甘蔗:5500元/亩。
2.园地上青苗补偿
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3.坑塘、水库水面补偿标准
(1)坑塘水面:1800元/亩;
(2)水库水面:1500元/亩。
4.林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1)毛竹、油茶:3800元/亩;
(2)用材林:2000元/亩;
(3)薪炭林:1800元/亩;
(4)灌木林:1000元/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1.房屋
(1)框架结构:1200元/㎡;
(2)砖混结构:1100元/㎡;
(3)土木结构:900/㎡。
2.房屋室内装饰装修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3)其他地上附着物
1.围墙
(1)石基砖墙:350元/㎡;
(2)土坯墙:130元/㎡;
(3)空心水泥砖:190元/㎡;
(4)铁艺围墙:400元/㎡。
2.畜禽建筑物
(1)砖木结构:210元/㎡;
(2)土木结构:160元/㎡。
3.迁坟
坟墓:2000元/座。
4.大棚
简易塑料薄膜棚80元/㎡。
5.房前屋后水渠
(1)土筑水渠:50元/m;
(2)石砌水渠:320元/m;
(3)砖砌水渠:460/m;
(4)混泥土水渠:540/m。
6.水井
(1)石砌井:5000元/口;
(2)压水机:900/个。
7.地面硬化
(1)水泥板厚度:10cm以下的60元/㎡;
(2)水泥板厚度:10cm以上的100元/㎡。
8.厕所
(1)粪坑:220元/个;
(2)沼气池、化粪池:2200元/座;
(3)三格式化粪池:2500/个。
9.水、电、通讯设施:
(1)电话移机:100元/户;
(2)闭路电视移机:400元/户;
(3)网络:780元/户;
(4)自来水:2000元/户;
(5)照明电:1000元/户;
(6)家用自来水(含水泵、储水箱、水管等):3500/套。
国有农用地地上的青苗附着物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