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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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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监管企业: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资委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出资监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17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17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监管企业,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称投资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未明确规定的,是指总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或超过上年度净资产额5%以上的投资项目;主业是指由出资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主要经营业务(含培育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省国资委以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纲要为引领,以全省国有经济和出资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优化资本布局、把握投资方向、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管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和推动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管理。

第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机构,科学编制投资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强化后评价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从服务国家和江西省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责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省国资委建立并优化投资项目在线监管信息平台,对出资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与省国资委在线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对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管理。

第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监管要求,制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调整。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出资监管企业一律禁止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出资监管企业依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严格、更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八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管理、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审计监督、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第九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投资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混合所有制企业投后评价监管制度;

(十一)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十三)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按照自身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加强编制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计划的执行力度;对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含本行业负债率的平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含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省国资委依据出资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清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从投资方向、规模、结构和能力等方面,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收到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出资监管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意见作出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清单,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以及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必要时开展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等程序。

第十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对所属企业授权投资决策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省属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等合作的方式开展,并报送省国资委进行事前合规性审核。

出资监管企业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境外非主业项目投资的请示;

(二)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三)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

(四)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出具的财务意见书;

(五)法务总监或法务负责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项目融资方案及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七)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包括有关合同(协议)草案,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等。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进行事前合规性审核,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出资监管企业反馈意见,必要时可听取有关部门意见,也可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省国资委反馈事前合规性审核意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合规性审核通过。

(二)整改通知。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示项目存在风险,提出整改意见,待出资监管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报送省国资委审核。

(三)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示。出资监管企业要强化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投资条件变化、投资方案重大调整等,导致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度20%以上(含20%)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重新决策程序,确定项目是否继续、调整、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十七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后的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在线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省国资委,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出资监管企业年度投资项目整体或抽选单个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强化后评价结果运用,后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十九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原则上重大投资项目要实现后评价全覆盖,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相关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二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要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预警和处置、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非主业投资比重不得超过本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10%),加强对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债务风险较高(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则上不得因投资推高负债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

第二十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鼓励支持出资监管企业创新发展,建立投资活动容错机制。除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事项外,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预期目标实现,但其决策、实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流程,领导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有专门规定的,应该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17〕253号)及《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17〕254号)同时废止。

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江西省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出资监管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五、未按规定完成必要的论证及决策程序、不符合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与出资监管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七、 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政府债)利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八、其他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以及省、市禁止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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