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发布日期:2024-04-08

为了更好地提供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城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铅山县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城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城管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铅山县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jxyanshan.gov.cn/pubic/content/2192331)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铅山县城市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5大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局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本局全部要求公开的文件。 

3.工作动态。包括本局重要会议、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公告公示。 

4.财经信息。财政预决算与三公经费。 

5.行政执法。包括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具体参见铅山城市管理局编制的《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铅山县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县主要办公场所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规定范围公示两种公开形式。对一些老的已归档的信息,采取现场查阅公开对主动公开,当面受理点:铅山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股(铅山县城市管理局5楼);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工作日;联系电话:0793-5160789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铅山县城市管理局(铅山县城市管理局大楼5楼综合股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3-5160789;传真号码:0793-5160789;邮政编码:334500。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铅山县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明确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铅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网络平台(网址:http://www.jxyanshan.gov.cn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先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对该申请将不再予以处理。

2)本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会在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人应说明理由。本机关将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不合理的将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的,自审查结束之日起计答复时限。 

4)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本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4.答复救济 

申请人对本机关作出的申请答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行政复议机构或上级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级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予公开的有关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