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报来的《关于铅山县直管公房狮江片区修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初步设计(代可研)批复如下:
一、狮江片区部分直管公房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受益群体的工作和生活。该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改善直管公房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安全隐患。因此,该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结合我县实际,同意实施铅山县直管公房狮江片区修缮项目(代码2402-361124-04-01-755928)。
项目单位为铅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铅山县河口镇狮江片区。
三、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修缮直管公房老旧危房15处,总占地面积约12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2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维修,天沟改造、落水管更换、污水管更换、仿古门窗更换、栏杆更换、地面修复等。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106.69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94.8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79万元,预备费5.08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
六、项目计划建设工期:6个月。
七、项目招投标方案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的要求执行,依法依规实施。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九、请你单位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十、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二、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三、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4年2月1日
抄 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统计局,
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县监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
铅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