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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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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发展战略要求,有效恢复我省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在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严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

二、严禁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严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非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窝藏、转移或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

三、严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餐饮场所、电商平台等收购、制造、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捕捞渔获物,或为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服务。

四、严禁以“长江、鄱阳湖野生鱼”“野生江鲜”“野生湖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来源、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严禁利用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五、严禁一切媒介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禁用渔具、网具的违法广告。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网具等违法犯罪活动,举报电话:12316(农业农村厅)、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110(公安厅)、12345(政府服务热线)。对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不得非法购买、饲养、食用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发现因受伤、受困等水生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救助保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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