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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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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区)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现将《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全面贯彻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船舶市场秩序,确保船舶设计、生产、修理质量、安全,加快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以下简称评价认可)范围为全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企业)。

第三条 评价认可依据为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1)(以下简称为《评价标准》)。

第四条 评价认可工作遵循“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分类评价、规范管理。

第五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评价认可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评价认可相关工作的指导推荐,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跟踪服务。

第二章 评价认可

第六条 申报评价认可的船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设施设备及工程技术人员等生产条件。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见附件)和必要佐证材料(纸质和电子版)。

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通过后,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对复审合格的船舶企业进行现场评价。经现场评价合格后形成拟认可名单,按程序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合格名单》(以下简称《合格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告,并颁发电子认可证书。

第十条 评价不合格的船舶企业,整改完善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发布《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二条 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因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 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申请评价:

(一) 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的;

(二) 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

(三) 扩大生产范围或提升级(类)别的;

(四) 其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四条 《合格名单》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当年度有效期届满《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按初次申请程序重新申请评价,经评价合格后,继续列入《合格名单》。

第十六条  在《合格名单》有效期内的船舶企业,如发现不符合《评价标准》或被终止的,撤消其《合格名单》公告及电子认可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施行,《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管理办法(试行)》(赣工信规字〔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认可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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