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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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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精神,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加速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从“有没有”到“好不好”转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总体目标。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法治江西建设的重要任务。到2020年底前,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全面融合,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的深度应用为群众提供精准、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发展

1.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备水平。继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改善服务条件。统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布局,推动市县乡建立“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实现各类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集中进驻。结合基层综治中心实体化、全省司法所规范化、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建设。强化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指挥中心和“乡乡通”平台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备智能服务终端设备。优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功能,推进全天候服务。提高江西法律服务网在线服务能力,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实行线上办理和实时查询, 实现更多司法行政业务“一网通办”、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办,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2.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结合江西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建立结对帮扶机制,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居)法律顾问建设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对口援建、交流培训、远程服务等方式,加大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法律服务项目和人才培养扶持力度。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全面放开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采取行业互助、蹲点办证、巡回办证、网上办证等方式与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有效衔接;鼓励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到贫困县区设立分支机构;降低贫困县区律师事务所设立门槛,鼓励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到贫困县区设立分所和律师事务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财政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3.保障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的服务积极性。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费用缓减免工作的衔接。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每名律师每年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提供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并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每家公证机构每年必须办理公益公证事项4件以上;在全省各设区市设立一批妇女儿童司法鉴定援助中心。(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

4.聚焦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法律服务。建立省市县三级法律顾问团,健全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机制,提高党政机关依法决策和依法治理水平,构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促进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健全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定期服务、重大信息报告以及工作日志等制度;延伸仲裁服务领域,推动仲裁介入基层社会治理;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工程,夯实依法治省群众基础;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助力全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责任单位:省委信访局,省法院,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5.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国家、江西重大经济发展战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市场、进园区”活动,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创新型江西,构建“一廊两区五城多点”创新区域体系、“5511”工程倍增计划、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支持。为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加强法律风险评估,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代理和司法鉴定业务,扩大“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不预交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试点,为推动解决环境损害纠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围绕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力争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仲裁机构拓展国际仲裁市场,参与国际性商事仲裁活动,打造有公信力、竞争力的区域法律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6.聚焦促进司法公正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工作衔接。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畅通对不服生效判决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服务渠道,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强化公证债权文书与有关执行程序的衔接。推进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核准、监管与司法办案活动的信息互通共享,落实鉴定人负责制。(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信访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科学化发展

7.着力推进融合发展。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使更多服务项目进驻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政务服务平台“赣服通”等平台,建立健全与其他入驻部门的信息联通、力量联合、工作联动,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政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能力。加快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各业务系统与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流程互通。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信息中心,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8.力推进智能服务。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三台融合”系统功能,横向集成实体平台、热线平台、服务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五位一体,纵向贯通省、市、县、乡、村五级, 实现服务信息实时共享,服务资源统筹调配,服务事项跨平台、跨区域、跨层级、跨业务协同办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移动端功能建设,实现法律咨询和事务处理“掌上办”,加强大数据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应用,促进移动服务、随身服务、个性服务的全面发展;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积极探索互联网公证、司法鉴定远程视频作证等,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9.着力推进规范管理。加强对法律服务秩序的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梳理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供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的各类服务事项和审批事项,坚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协同推进、一体发展。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服务评价机制建设,落实各类法律服务规范和考评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围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管理、服务提供、服务保障三个重点领域,制定和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延伸扩面,实现更多法律服务事项当场一次性办结。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

10.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统筹力度,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平台建设、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11.加强人才培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人才和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大遴选教育培训力度和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适需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培擅长办理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对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责任单位:省司法厅、人社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12.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工作。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各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保障标准。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利用中央、省级转移支付等资金渠道,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发展。对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用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且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支出,依法落实好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全面依法治省(市、)的全局中谋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高质量发展考评和全面依法治省(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等指标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责任、统筹建设、协同推进、狠抓落实。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发改委、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二)加强督促考核。要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有关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本地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参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及新媒体平台,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渠道的宣传,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群众知晓率和影响力,引导群众学习法律知识、遇事首选法律途径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各设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精神,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加速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从“有没有”到“好不好”转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总体目标。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法治江西建设的重要任务。到2020年底前,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全面融合,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的深度应用为群众提供精准、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发展

1.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备水平。继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改善服务条件。统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布局,推动市县乡建立“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实现各类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集中进驻。结合基层综治中心实体化、全省司法所规范化、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建设。强化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指挥中心和“乡乡通”平台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备智能服务终端设备。优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功能,推进全天候服务。提高江西法律服务网在线服务能力,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实行线上办理和实时查询, 实现更多司法行政业务“一网通办”、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办,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2.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结合江西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建立结对帮扶机制,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居)法律顾问建设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对口援建、交流培训、远程服务等方式,加大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法律服务项目和人才培养扶持力度。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全面放开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采取行业互助、蹲点办证、巡回办证、网上办证等方式与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有效衔接;鼓励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到贫困县区设立分支机构;降低贫困县区律师事务所设立门槛,鼓励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到贫困县区设立分所和律师事务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财政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3.保障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的服务积极性。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费用缓减免工作的衔接。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每名律师每年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提供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并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每家公证机构每年必须办理公益公证事项4件以上;在全省各设区市设立一批妇女儿童司法鉴定援助中心。(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

4.聚焦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法律服务。建立省市县三级法律顾问团,健全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机制,提高党政机关依法决策和依法治理水平,构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促进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健全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定期服务、重大信息报告以及工作日志等制度;延伸仲裁服务领域,推动仲裁介入基层社会治理;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工程,夯实依法治省群众基础;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助力全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责任单位:省委信访局,省法院,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5.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国家、江西重大经济发展战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市场、进园区”活动,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创新型江西,构建“一廊两区五城多点”创新区域体系、“5511”工程倍增计划、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支持。为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加强法律风险评估,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代理和司法鉴定业务,扩大“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不预交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试点,为推动解决环境损害纠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围绕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力争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仲裁机构拓展国际仲裁市场,参与国际性商事仲裁活动,打造有公信力、竞争力的区域法律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6.聚焦促进司法公正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工作衔接。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畅通对不服生效判决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服务渠道,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强化公证债权文书与有关执行程序的衔接。推进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核准、监管与司法办案活动的信息互通共享,落实鉴定人负责制。(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信访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科学化发展

7.着力推进融合发展。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使更多服务项目进驻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政务服务平台“赣服通”等平台,建立健全与其他入驻部门的信息联通、力量联合、工作联动,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政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能力。加快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各业务系统与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流程互通。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信息中心,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8.力推进智能服务。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三台融合”系统功能,横向集成实体平台、热线平台、服务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五位一体,纵向贯通省、市、县、乡、村五级, 实现服务信息实时共享,服务资源统筹调配,服务事项跨平台、跨区域、跨层级、跨业务协同办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移动端功能建设,实现法律咨询和事务处理“掌上办”,加强大数据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应用,促进移动服务、随身服务、个性服务的全面发展;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积极探索互联网公证、司法鉴定远程视频作证等,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9.着力推进规范管理。加强对法律服务秩序的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梳理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供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的各类服务事项和审批事项,坚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协同推进、一体发展。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服务评价机制建设,落实各类法律服务规范和考评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围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管理、服务提供、服务保障三个重点领域,制定和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延伸扩面,实现更多法律服务事项当场一次性办结。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

10.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统筹力度,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平台建设、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11.加强人才培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人才和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大遴选教育培训力度和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适需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培擅长办理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对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责任单位:省司法厅、人社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12.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工作。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各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保障标准。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利用中央、省级转移支付等资金渠道,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发展。对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用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且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支出,依法落实好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全面依法治省(市、)的全局中谋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高质量发展考评和全面依法治省(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等指标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责任、统筹建设、协同推进、狠抓落实。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发改委、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二)加强督促考核。要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有关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本地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参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及新媒体平台,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渠道的宣传,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群众知晓率和影响力,引导群众学习法律知识、遇事首选法律途径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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