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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茶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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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茶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茶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构建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三茶”统筹发展和“三产”融合的现代茶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茶产业发展资金,从2024年起,县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铅山县茶产业发展,并将该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绿色标准体系建设

    1.支持生态标准茶园建设。对新开发种植茶叶(重点推广铅山本地茶树良种)集中连片面积达50亩及以上的茶园基地,按800元/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补。

    2.支持低产茶园改造。鼓励通过改园改土改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绿化套种等方式提升一批生态茶园,对年度改造连片面积50亩及以上的,400元/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补。

    第四条  生产加工体系建设

    3.支持机械设备购置。对年度内新购置省农机补贴目录外的茶叶生产设备(含采茶机、微耕机、中耕机、茶园飞防等)及加工机械设备(含茶叶初制设备、精制设备、色选机、包装机等),资金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2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20万元/家。

    4.支持数字茶厂建设。对依托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设备,建设数字化展厅,实现茶叶生产和管理智能化、连续化、标准化的,按核定数字化设施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奖补上限为20万元/家。

    第五条  品牌营销体系建设

    5.支持“两品一标”认证。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奖补5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补5万元;对首次获有机农产品生态茶园认证的,奖补2万元;每增加一个有机产品认证品种奖补1万元;对首次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奖补1万元;每增加一个绿色食品认证品种奖补0.5万元。

    6.支持区域公共品牌宣传推介。由县河红茶产业发展中心所组织举办的铅山河红茶博览(推介、斗茶)会、茶文化旅游宣传等茶事活动,在媒体宣传、全国巡展等方面产生的费用纳入本办法支出范围。

   7.支持参展参赛。由县河红茶产业发展中心组织参与,在省级以上的茶事竞赛、名茶评比中获得特等奖(金奖)的,奖励13一 万元/个,获得一等奖(银奖)的,奖励0.5万元/个;对于赴上饶市外参展的茶叶经营主体给予0.5万元/次补助,在市内的给予0.1万元/次补助。

    8.支持茶叶电商发展。对在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知名电商平台注册,开设旗舰店、直营店、专卖店,且年度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入统茶企(须为入统商贸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9.支持实体门店扩张。对按照“四统一”标准(统一门头形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标标识、统一文化宣传)要求装修与布置,集茶叶销售、产品展示、品茶空间为一体且面积达100m以上的河红茶实体门店,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在铅山县城内开设河红茶实体门店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在地市级城市开设河红茶实体门店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在省会及一线城市开设河红茶实体门店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

    第六条  产业融合体系建设

    10.支持茶产业工作开展。县河红茶产业发展中心开展茶树种质资源收集、挂牌保护,收集整理当地茶史、茶俗等茶文化相关资料,编纂河红茶书籍,拍摄河红茶主题MV,组织参加茶事活动,开展茶业招商、茶艺推广及其他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等产生的费用纳入本办法支出范围。

    11.支持茶文艺作品参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茶文艺作品,分别按照2万元、1万元、0.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2.支持茶旅景区打造。支持建设集采摘、体验、品鉴、休闲、旅游为一体的观光茶园,并成功创建江西省5A、4A、3A级的乡村旅游点(须为茶旅融合的乡村旅游点),在享受文旅部门奖励基础上分别追加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创业创新体系建设

    13.支持人才引育。县河红茶产业发展中心与科研学术机构及专业院校开展战略合作,及开展标准制定、人才引进、组织培训等产生的费用纳入本办法支出范围。

    14.支持龙头培育。对新获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茶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龙头企业的茶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评省级示范联合体的茶业联合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支持科技研究。对通过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审核评准立项的茶相关领域研究课题,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6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配套经费补助。

    16.支持社会资本投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发展铅山茶产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涉及本办法的项目,由县河红茶产业发展中心牵头组织申报、审核,经县河红茶产业发展中心和县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资金。若该年度有剩余资金,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已享受中央、省、市出台的同类政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办法不再重复扶持;县农业农村、工信、商务、市管、文旅等部门出台同类政策的,本办法不再重复奖补,本办法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河红茶产业发展中心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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