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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坊镇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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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镇党委、政府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既方便群众办事,顺利开展工作,又体现镇党委、政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公章正常使用与安全保管,特制定如下规范:

一、公章使用范围

由镇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镇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镇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公章使用要求

1、登记审核制度。

公章保管人要对需盖公章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拒绝用印;符合要求的按时间、内容、数量、使用人等登记后方可盖章(附表1:湖坊镇公章使用登记表》

2、签字署名制度。

凡在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财务、人事、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请示镇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盖章。

一般事项(如户口迁移、有关证明、民政救济、计生文书、报表,各种上行报告)用印,经各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盖章

3、专人盖章制度。

公章必须由指定的党政办干部专人盖章,不能交由他人代盖,办事人员不能自己盖印。

4、严禁空白章。

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镇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5、规范外带使用。

一般干部不能外带公章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原则上由班子成员提出,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班子成员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附表2:湖坊镇公章外借使用登记表》

6、紧急使用制度。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三、公章保管要求

1、本镇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党委公章由组织干事保管、政府公章由党政办主任保管,保管人要对公章使用情况做好登记。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党政办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移交他人代管时,必须连同《公章使用登记表》和《公章外借使用登记表》一起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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