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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今年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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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8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与江西省金融监管局举行《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相关工作情况。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在江西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

《条例》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条例》规定,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月8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金融监管局联合召开《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省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介绍《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安排。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邓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省司法厅副厅长凌云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黎峰主持新闻发布会。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金融立法工作,《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此后,省金融监管局对照中央有关地方金融监管文件,积极借鉴省外立法经验,组织开展《条例》起草。2020年上半年,经省司法厅立法审查,形成了《条例》草案。2020年8月31日,第5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经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集中审议、修改完善,2020年11月2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届此,我省成为中部六省第1个、全国第9个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法规的省份。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建设江西现代金融体系,保障地方金融安全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江西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


    一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合法性身份的关键支撑。2018年10月,江西省机构改革后,成立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7+4”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然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除融资担保行业有上位法外,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个别地方金融业态监管规则尚属空白,地方金融监管执法主体身份不明确,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缺乏。《条例》的颁布实施,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能,明确执法依据,强化监管手段,有利于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加强“7+4”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


    二是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必要抓手。近年来,我省金融业发展步伐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扎实推进,新型金融业态加速涌现,现有地方金融组织600余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等字样的企业3万余家。相比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传统持牌金融机构而言,地方金融组织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水平偏弱,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不够规范,如果长期弱化监管或者疏于监管,形成的风险隐患将对地方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产生较强冲击。《条例》的出台,将现有的监管实际经验及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法治引导、规范、保障功能,推动我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三是助推地方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对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贡献度日益提升,2020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1808.6亿元,占GDP比重7.04%,金融业税收278.7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比重8.6%,金融业已经成为我省重要支柱性产业之一。《条例》借鉴发达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创新提出支持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快推动金融资源聚集,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增强我省金融发展核心竞争力,助推我省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54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第一,明确监管职责及监管范围。一是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条例》明确界定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地方金融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监管对象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二,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依法经营、稳妥审慎、诚实守信”等业务开展原则,以及董监高“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界定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底线,建立信息报送、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退出等制度。


    第三,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手段。一是建立分类监管制度。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等,明确日常监管内容。二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可以采取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阅或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检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非现场检查可以利用大数据等现代金融科技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管。三是丰富地方金融监管措施。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人作说明等监管措施。

    

    第四,强化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为此,《条例》明确:一是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风险处置。根据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引发风险的程度不同,设定了“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止增设分支机构”“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二是属地非法集资风险处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排查、监测预警、风险提示、风险防范及处置等方面的职责。三是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协作机制。明确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在赣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中的工作责任,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控工作路径,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效能。


   第五,地方金融发展与服务。根据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条例》从多方面提出金融发展支持措施。一是支持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创新;三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四是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五是支持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六是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


    三、《条例》的贯彻落实举措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通过集中培训、组织立法专家解读等形式,组织各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人员、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分期分批专题培训,加强对《条例》理解运用。


    二是制定出台配套制度。结合部门职能和监管实际,针对《条例》中原则性条文,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监管指引,保证《条例》各项条款落实落细,努力增强《条例》操作性与实用性。


    三是全力抓好贯彻实施。认真梳理《条例》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责,将条款内容分解至相关部门,推动《条例》更好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联合执法流程,坚决做到严格规范执法,切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金融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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