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05-19

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大队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铅山县人民政府”网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铅山县档案馆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市政府编制的《铅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铅山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jxyanshan.gov.cn)上查阅《目录》,或是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铅山县档案馆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规定范围公示两种公开形式。对一些老的已归档的信息,采取现场查阅公开。网上公开网址为:www.jxyanshan.gov.cn;当面受理点: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793-5160209

大队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大队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大队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大队申请获取。大队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大队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公室;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工作日);联系电话:0793-5160209;传真号码:0793-5160209;邮政编码:3345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大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明确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大队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铅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网络平台(网址:http://www.jxyanshan.gov.cn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1大队收到申请后,将先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大队对该申请将不再予以处理。

2大队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大队会在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人应说明理由。大队将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不合理的将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的,自审查结束之日起计答复时限。

4、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大队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大队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大队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答复救济

申请人对大队作出的申请答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行政复议机构或上级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级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予公开的有关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