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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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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省厅负责组织开展对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普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普通国道、省道工程项目,县道、乡道、村道中的隧道、大桥及以上桥梁、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以及四级以下航道整治,不满一千吨级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级质量安全督查)。省级质量安全督查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组织实施。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三级以下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不包括项目中的隧道、大桥及以上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市级质量安全督查)。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市级质量安全督查具体工作委托设区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普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省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省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质监机构、公路水运工程管理部门人员和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字。 

第六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指对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省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省级质量安全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7,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8。 

市级质量安全督查内容、抽检指标和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附件1-8和《江西省小型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赣交质督字[2018]20号),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指根据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第三章 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省交通质监局根据各设区市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和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督查计划,明确督查的设区市。每年督查设区市数量一般不少于6个。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和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督查计划,明确督查的县(市、区)。每年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的县(市、区)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具体抽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根据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工程进度等情况随机确定。 

省级质量安全督查:公路工程综合督查,每个设区市抽查项目不少于4个,并宜覆盖新建、改扩建、养护大中修及危桥改造项目;每个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3个合同段或在建规模的30%;公路工程专项督查,每个设区市抽查项目不少于2个,每个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2个合同段或结构物。水运工程综合督查项目抽查应以水工主体结构物为主,专项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1个主要合同段或结构物。 

市级质量安全督查:每个设区市抽查三级以下农村公路项目不少于5个,并覆盖县道、乡道、村道(包括通自然村公路)以及新建、改扩建、养护大中修、危桥改造项目;每个督查项目宜抽查不少于3个合同段或在建规模的30%。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交通质监局、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从督查设区市、县(市、区)的年度公路或水运工程在建项目汇总表中,随机抽取督查的工程项目; 

(二)针对督查项目的工程专业内容,组建督查组; 

(三)印发督查通知; 

(四)督查组召开预备会,明确成员分工等; 

(五)督查组赴督查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六)督查组了解督查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或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状况以及督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抽查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或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有关资料;随机确定抽查合同段或结构物; 

(七)督查组抽查工程项目有关资料、施工工艺、工地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 

(八)督查组汇总评议,形成督查意见; 

(九)督查组反馈督查意见; 

(十)印发督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督查宜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督查情况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质监”建设,建立建设项目库、从业企业库、从业人员库和远程监督执法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实现远程管控、远程督查,提高督查效率。 

第十四条 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回避、专业能力适应的原则,根据政府有关购买服务的规定,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检测能力等级且信用优良的检测机构承担相应工程实体抽检任务。 

检测机构根据确定的检测内容,对督查项目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抽检,按规定时限提交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诚信、科学、客观、严谨的原则,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关规程开展抽检工作,提交正式的检测报告,并对所提交的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督查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图中应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项目部、监理驻地、拌和站、预制场、试验室位置等;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质监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督查完成后,督查组应及时向督查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或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反馈督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质量安全督查意见一般于督查组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印发。市级质量安全督查意见书应报送省公路管理局及省交通质监局。 

第十八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路局根据省级质量安全督查组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市级质量安全督查组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方案,于督查反馈会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分别报省交通质监局和省公路管理局、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按方案确定的时限和内容逐一整改落实,整改结果于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分别报省交通质监局和省公路管理局、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应书面说明,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对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省、市级质量安全督查组应将相关问题分别移交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处理。 

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省、市级质量安全督查组应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对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依法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曝光,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督查中发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突出问题的,省厅、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分别约谈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及其相关建设项目负责人,并视情况将督查意见书抄告相应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省厅、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对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于共性问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质量安全督查评分排名靠后的项目或参建单位,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省、市级质量安全督查组督查专家现场记录、评价资料等应分别交由省交通质监局、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设区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存,一般保存5年。 

检测数据、报告由检测机构交督查项目的质监机构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质监字〔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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