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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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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铅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铅山县委办公室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铅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铅办字〔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铅山县教育体育局,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方针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教育体育局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落实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
第三条  县教育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体育方针,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体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全县教育体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教育体育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和管理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及现代教育技术工作;统筹学校(单位)的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统筹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学校(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四)管理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中等和初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教育教学基础标准,指导全县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全县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材征订工作;管理初中、小学学籍。
(五)负责权限内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并指导、管理、监督全县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六)负责全县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指导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督学责任区制度的有效实施工作。
    (七)统筹指导全县教育体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和教育体育宣传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
(八)统筹指导和管理全县中小学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教育系统各类奖励表彰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校长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等工作;制定师资管理制度,规划并指导教育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体育经费筹措、教育体育拨款、教育体育基建投资等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监测全县教育体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学校(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规划及基本建设(改造)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县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编制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县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管理指导全县各类教育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安全、稳定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组织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勤工俭学以及学校后勤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学校(直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十四)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协调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搞好学校、老年人、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农村和各协会的体育工作。
(十五)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制定县少儿体校竟技运动项目与重点布局,抓好县级少儿体校建设,向上级训练单位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十六)依法管理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负责权限内体育彩票(电脑体育彩票即开型彩票)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健身气功的管理;负责全县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査,负责权限内各项目等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考核和审批。
(十八)制订全县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划。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股)。负责协调并办理机关的综合性政务和事务,负责机关文秘工作,负责公文的制作、审核、传阅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全县教育体育系统教育体育新闻宣传和局机关的政治学习、普法教育、计划生育、档案、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和其他需要综合协调办理的工作。
负责研究和制定各项教育、体育经费的收、管、用制度并检查落实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收费管理、财务审计和财务年报汇总统计工作。
(二)党建办(人事股)。负责教体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制定局党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制定党员政治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教体系统基层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负责教体系统党组所属总支、支部的组织设置、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费收缴、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县政府公布的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受理、办理与办结;负责处理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协调局机关的工、青、妇、关工委工作;负责老同志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教育系统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带领广大教师会员开展建功立业活动;指导学校推行教代会制度建设和校务公开工作,加快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进程;关心特困教师,开展“送温暖”工程;保障教职工生活福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教工之家”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
负责对教体系统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负责教体系统基层团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各基层团组织按照《团章》规定,搞好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教体系统团组织抓好党团共建工作和优秀团员“推优入党”、发展新团员以及超龄团员离团工作;对团干部培训提出规划,组织团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各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加强团组织作风建设,对违反纪律的团员进行处理;组织开展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做好和团县委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师调配和教体系统人才交流等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师培训、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按干部管理规定承办考察、考核、任免干部工作;负责全县教师资格认定、表彰奖励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查室)。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对全县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教育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教育法律、法规,指导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综合管理全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和特殊教育工作;指导和督査全县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实施素质教育和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管理全县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定全县普通中小学教育规划和基础教育评估标准;贯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学、教材管理的文件精神,主管学籍管理,协助县教育督导室指导、推动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和发展;做好中小学德育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全县中小学国防教育及军事训练工作,指导管理全县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教育。
规划并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艺术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专业的地方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县中小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调查和监测工作,拟订改善学生体质、提高艺术素质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活动,协调推广中小学生普及性体育及艺术特色项目。
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社会力量办学工作,依法履行办学许可证管理,有关备案、核准、年检等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全县学前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县级幼儿园分类办园标准,组织开展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工作;统筹管理学前教育保教工作,规范办园行为;负责全县幼儿园园长、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工作;协助开展学前教育科研工作;负责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指导工作;协助指导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扫盲工作,协调抓好全县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县的职业高中教育;评估职教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负责全县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五)发展规划股(校建股)。负责教育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县教育体育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做好教育、体育项目制定、申报、安排和中小学网点布局调整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数据监测和年报工作;研究提出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审查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制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的审核、申报。负责全县中小学校舍规划、基建管理和校舍安全工作。
(六)综治办公室(勤工俭学办公室)。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安全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教体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工作;承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督查和考核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并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健康教育工作;协调做好中小学生疾病防控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指导全县勤工俭学以及学校后勤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行政编制14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督学(副科级)1名。
第六条  县教育体育局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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