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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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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科规字〔2022〕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精准释放税收政策红利,推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全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既有量的合理增长,又有质的有效提升”,切实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支撑作用,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11日  




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精准释放税收政策红利,推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全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既有量的合理增长,又有质的有效提升”,切实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支撑作用,现制定如下惠企措施:

一、夯实基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加大企业R&D活动覆盖面。大力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特级、一级建筑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着力提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建设研发机构比例。加大国企研发投入考核力度,推动将国企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纳入经营考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实现研发活动全覆盖,研发投入全覆盖。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结合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增量、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鼓励各地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对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和新型研发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3.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加快建设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扩大有效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支持企业大力培育引进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加快提升企业研发实力。

二、聚焦重点,推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4.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继续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大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梯次发展格局。引导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创新升级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权重。

5.厚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根基。夯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工作,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引进培育,聚集科技创新要素。进一步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载体,为初创期中小企业注入研发理念和创新文化基因,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提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载体效能。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依托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

6.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聚焦省内产业发展需求,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中遴选一批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各地对外省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享受同等培育鼓励政策。鼓励省内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开展内部创业,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各地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对入库企业“一企一档”,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引导入库一批、精准培育一批、申报认定一批”的培育机制,鼓励各地对成功认定的企业予以财政资金奖励。

7.加快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既定标准,分类发掘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等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一年一评选,跟踪研究企业发展态势,定期发布评选企业榜单和发展报告,打造科技型高成长企业标杆,并对入选企业给予一次性入选奖励。鼓励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申报具有颠覆式创新、推动新技术和新模式应用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项目。

三、狠抓落实,力求创新税收政策应享尽享

8.促进鼓励企业研发的政策应享尽享。按照应享尽享原则,进一步推动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兑现。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所得税免征减征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等一系列鼓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

9.推进创新税收新政扎实落地。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等新政。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等阶段性税收新政,积极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发展基础研究,加速设备更新改造。

10.落实鼓励科技人才创新政策。落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实行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11.及时解决研发活动需确认的有关问题。建立研发活动疑议解决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时,税务机关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材料投入、研发参与人员、研发设备设施等情况存在异议时,可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科技部门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核实等方式组织审核并及时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优化服务,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

12.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建立省、市、县三级部门联动的认定管理服务机制,优化会商协调办法,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按照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要求,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畅通申报渠道,明确审查内容,优化认定推荐流程,实行长年申报,定期受理。不断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异地搬迁等审核服务事项的办理方式,完善高企复核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平公正发展环境。

13.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强化对参与高企培育、认定、鉴证、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的机构政策培训,提升中介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企业创新的助推作用。引导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管理机制,对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我省高企服务相关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4.专项服务科技型企业。科技、税务部门联合成立科技型企业政策落实专业团队,开通科技型企业服务“绿色通道”,解决科技型企业提出的科技和税收疑难问题,辅导企业准确归集相关资料,精准填报报表。运用信息化手段自动筛选“应享未享”优惠企业名单,推送提醒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15.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积分制。鼓励各地建立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金融债等,完善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升级科技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等,推动科技型企业在北交所、深交所、上交所上市,拓展融资渠道。

五、压实责任,务求见行见效

16.提高政治站位。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是全面实现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科技型省份的重要内容,对提升全省科技进步综合水平、增强区域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17.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对科技创新工作和税收工作的决策部署,将贯彻创新税收政策摆在重要位置,积极担当作为,履职尽责,统筹协调,主动推进。

18.压实工作责任。各地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体系,明确时间进度、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19.开展专项行动。开展“科技赋能提质量,税收服务促发展”专项行动,加大联系走访企业力度,主动关心和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各类政策辅导、政策解读、流程梳理,推动政策落到实处,直达企业。

20.强化督导考核。开展科技创新政策、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和中介服务机构督察,评估和督察结果将在全省科技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通报,加强跟踪问效,推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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