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林业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12-18

为了更好地提供林业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林业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铅山县林业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公开所掌握的林业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林业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铅山县林业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6大类 

1、概况信息。包括县林业局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信息等。 

2、法规文件。包括和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3、工作动态。包括和林业有关的重要会议、有关工作等最新动态。 

4、财经信息。林业财政预决算等。 

5、行政执法。包括林业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均长期保存。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林业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我局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受理林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铅山县林业局 

办公地址: 铅山县河口镇鹅湖大道上鹰路10号 

联系电话: 0793-5332138 

传真号码: 0793-5332368 

邮政编码: 334500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 提出申请 

向 铅山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的,填写《铅山县林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县林业局办公室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林业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林业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林业局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县林业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县林业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林业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县林业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林业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林业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林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未依法履行林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林业部门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县林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