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掌握全省湿地保护动态变化情况,规范全省湿地保护率统计工作,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上报湿地保护数据的通知》(林湿综字〔2018〕8号)以及其他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湿地保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第三条 湿地保护率统计工作每年11月底完成本年度全省统计工作,各年度统计数据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湿地保护率变化(增、减)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保护率是指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受保护湿地面积占其湿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第五条 受保护湿地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类保护地内的湿地,主要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湿地。
第六条 湿地保护率统计方法:湿地保护率=(受保护湿地面积/湿地总面积)×100%。
湿地总面积以最近一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公布数据为基准。受保护湿地面积为上述各类保护地内的湿地面积总和。各类保护地之间的湿地面积重叠部分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 县(市、区)林业局负责调查、收集、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内湿地保护率数据,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年度湿地保护率统计结果及相关材料行文上报设区市林业局。上报材料包括:
(一)当年受保护湿地新增(减)面积统计表(见附件)。
(二)新增(减)受保护湿地的保护区域和面积的证明材料及矢量数据。
(三)全县(市、区)受保护的湿地分布图(已划定与新增、减部分)。
(四)受保护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年度检查报告。
第八条 各设区市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湿地保护率数据的汇总,每年10月30前完成本年度湿地保护率统计并将结果及相关材料行文上报省林业厅。上报材料包括:
(一)设区市湿地保护率统计表。
(二)当年受保护湿地新增(减)面积统计表。
(三)新增(减)受保护湿地的保护区域和面积的证明材料及矢量数据。
(四)以设区市为单位的受保护湿地分布图(已划定与新增减部分)。
(五)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年度受保护湿地保护情况年度检查报告。
第九条 省林业厅负责对各市、县(区)湿地保护率数据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的市、县(区)湿地保护率,核定全省湿地保护率,并将认定和汇总结果反馈给各市、县(区)林业局。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