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各市、县(区)林业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好风景名胜区资源,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推动全省风景名胜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和传承自然遗产、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林业部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认识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高标准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巩固提升江西绿色生态品牌,擦亮“风景这边独好”靓丽名片。

二、切实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一)严格保护各类风景资源。各地林业部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实施严格保护措施。要切实保护好风景名胜区内森林、湿地、草地、水系等自然资源,严禁采矿(石)、采砂、非法建设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毁林、毁草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以及不符合规划的旅游开发活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半专业队伍,加强森林防火,防止风景名胜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要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严把检疫关口,严防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和扩散,特别是井冈山、庐山、三清山等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严防疫情扩散蔓延,确保重点区域生态安全;要加强林相改造,因地制宜开展风景名胜区生态修复工作;要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好风景名胜区内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文物保护和管理,确保历史文化遗存安全。

(二)加强风景资源信息平台建设。各地林业部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利用现有监管系统及平台,充分发挥卫星监测、红外相机、视频探头、移动终端、物联网监测设备等多元监测的作用,形成“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要通过数字化、空间化、标准化建设,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风景名胜区综合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及资源保护状况。要搭建面向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广大游客的智慧化监管体系,强化景区人员管控,提升监管效率。要发挥好林长制“一长两员”的作用,实现重要景区、景点网格化管理,构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全覆盖、无死角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编制(修编)工作。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林业局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林草局备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林业局组织编制,由省林业局审查后,报国家林草局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林业局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的,应符合多重管控要求。风景名胜区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其他自然保护地规划等规划相互衔接。庐山、三清山、龙虎山、龟峰等涉及世界遗产和世界地质公园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还应该与遗产地规划和世界地质公园规划相衔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前公示期不少于30日,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草局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省林业局批准。

(三)严格各类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进行核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对不符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项目,不得违规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项目选址方案要按程序报省林业局核准。三清山、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核准严格按照相关条例规定报省林业局审批,庐山风景名胜区内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核准严格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办理。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批前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

(一)切实抓好经营活动管理。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景区内经营活动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将管理职能委托给第三方行使。风景名胜区内相关经营、服务等项目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经营企业,依法签订经营合同。在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时,要积极吸纳已脱贫人员进入风景名胜区内担任专职护林员或从事保洁等公共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增收致富,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围绕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林业、深入推进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要求,切实提升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水平。要定期组织排查景区安全隐患,重点对游览步道、栈道、码头等基础设施,缆车、索道等特种设备等进行认真排查、定期检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要及时加挂安全警示标识,并对山体危石、滑坡地带及森林防火设施等进行除险加固;要合理限制游客流量,严格按照核定游客容量、游乐设施安全承载能力、交通设施规划等,采取提前预约、错峰限流等措施,有序组织游览观光;对游客集中、险要路段以及蹦极、攀岩、滑水等极限运动区域等要组织专门力量值勤值守;要制定森林火灾、疫情防控、安全事故、恶劣天气、文体活动等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强化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林业部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责任,严格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强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林业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推动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地林业部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综合运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等手段,加强风景名胜区日常监管。要通过“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监督。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破坏生态的行为,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交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涉及非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与林业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形成监管合力。风景名胜区内重大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林业局报告。

(三)强化评估考核。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每年向设区市林业局报告年度规划实施、土地利用、项目建设、资源保护等工作情况。要建立健全年度风景名胜区项目台账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各市、县林业局每年要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情况,并报上级林业部门备案。省林业局将不定期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