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电话:0793-5332279)
主 任:黄川
工作职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保密、机要、安全、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公车管理、公务接待等工作;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协调推进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建及意识形态工作。
二、财务室(电话:0793-5169611)
主 任:徐志红
工作职责: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制订民政事业经费管理细则;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编制民政事业统计报表;管理局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和统计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会工作股(募委办)(电话:5332279)
股 长:滕佳
工作职责:拟订全县城乡社区治理政策,督促指导推进全县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工作,依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促进城乡基层民主有序发展;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督促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负责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统筹指导慈善设施建设,培育慈善组织,弘扬慈善文化,指导慈善信托备案,监督慈善活动。负责慈善款物的发放、慈善募捐、慈善会的日常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四、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电话:5169615)
股 长:林玉
工作职责:负责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统筹推进老年人福利、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养老服务市场化、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指导各地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指导县内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残疾人福利工作。
五、项目规划办(电话:5169611)
主 任:曹胜林
工作职责:负责统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申报工作,指导建设标准实施工作,负责中央、省级下拨和市级民政事业项目资金综合监管工作。
六、综治信访室(电话:5336049)
主 任:费莉军(兼任局妇联副主席)
工作职责:负责平安建设工作。
七、婚姻登记中心 (电话5130770)
主 任:彭巧莉
工作职责:负责拟订全县婚姻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以及婚姻咨询、婚姻调解等工作。
八、社会事务股(电话:5169603)
股 长:郭利群
工作职责:负责拟订全县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殡葬事务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
九、铅山县社会福利院(电话:5333370)
院长:滕微(兼任铅山县养老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城镇特困人员的供养及社会化老人寄养工作。
十、铅山县民政执法大队(电话:5169609)
队长:陈建华
工作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理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参与制订民政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计划、规划。
十一、社会救助及核对股(电话:5169600)
股 长:吴震华(兼任铅山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健全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具体实施县本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精减退职老职工救助工作;负责县本级城镇贫困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建立和规范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及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档案;对城乡困难群体所涉及的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并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十二、区划地名股(电话:5169606)
股 长:陈爱英
工作职责:贯彻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划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指导、初步审查全县范围行政区划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变更、行政区划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工作,并呈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十三、社会组织管理股(电话:5169609)
股 长:王琦
工作职责: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县社会组织党委党建工作。
十四、铅山县救助管理站(电话:5169602)
站 长:陈丽(兼局工会副主席)
工作职责: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要求救助者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者,及时给予救助治疗;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协助其返回原居住地,对没有交通费的,提供乘车凭证。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上班时间:早上9:00—12:0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