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持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指的是什么?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生活来源指的是什么?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按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二)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什么是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提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
农村特困标准为860元/人.月,城镇特困标准为1050元/人.月。
(三)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及流程
特困供养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1.窗口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2.网络自助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者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支付宝APP→赣服通→民政专区→社会救助申请→特困供养,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二)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 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收取《江西省社 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注:申请人所提供全部信息需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由请资料按照《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四)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方式:0793-516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