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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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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民政局、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现将《上饶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民政局2020 年 3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27 日印发
上饶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南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补齐社会救助体系短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 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的通知》(赣民发〔2020〕1 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上饶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饶市范围内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二、责任主体
(一)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为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根据省市制定的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基础文本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协议文本;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照料护理费用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组织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
能力评估和复核评估;按照市级文件要求建立本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情况台账和探视巡访制度,指导乡镇确定照料服务人,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事项;组织照料服务人教育培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链接社会服务资源提供关爱服务等。
(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与村(居)民委员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建立本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情况台账;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建立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确保“安全有人关注、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相关工作。
(三)照料主体。照料服务人是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
人员的直接责任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照料服务人应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照料对象数量等因素。负责照料生活不能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应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养老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具备必需的护理技能。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也可以承担照料服务职责。对分散供养特困失能失智人员、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由县级集中照护机构实行专业化集中供养。
三、服务事项
(一)协议文本。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基础文本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条款。条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项目和费用标准、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服务质量监管、协议期限等内容。
(二)照料内容。照料服务人负责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生病看护以及需求转介等服务,协助做好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包括协助做好生活能够自理特困人员患病期间居所卫生、生活照料等;对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特困人员,因人制宜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居所清洁、日常康复训练等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标准、要求在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中细化明确。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
(三)探视巡访。贯彻落实《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探视巡访制度的指导意见》(赣民字〔2019〕70 号),在民政部门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探视巡访制度,优先从村(居)民委员会党员干部中选择确定探视责任人,以上门巡访为主,兼取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每周至少一次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工作并做好探视巡访登记表,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
(四)结对帮扶。争取农村脱贫攻坚和城镇脱贫解困等政策的帮助,每名分散特困对象确定一名帮扶干部。探索“物质+服务”帮扶,实行“一人一策”,帮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五)资源链接。用足用活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支持、引导康养之家、老年幸福食堂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助餐、助洁、助医、助娱以及康复训练等服务。积极搭建慈善项目对接平台,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爱心人士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志愿服务。发挥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随访、记录病情,进行治疗康复等。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需求,发挥好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农
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协调机制作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
四、筹资渠道
(一)救助供养资金。按照提标提补文件要求落实救助供养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分散供养人员本人账户,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对本人无法自行支取资金的,落实其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或者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对转为集中供养的分散供养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资金应拨付给供养机构账户。
(二)照料护理经费。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失能、半失能、自理三个类别分别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其中 2020 年特困失能、半失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分别为 1200 元、300 元和 70 元。对分散供养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应
拨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机构账户;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支付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或在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中明确,原则上应拨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机构账户。

(三)购买服务经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困人员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康复训练等专业服务以及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所需资金从当地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监督管理
(一)考核评价。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制定完善照料服务规范,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第三方评估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考核评估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估。
(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布监督举报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开通“12349”服务热线,充分发挥社会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督作用,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三)信息管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救助”,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运用推广,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数据采集,将信息化管理向探视巡访、日常监测、照料服务日志、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等方面延伸,提升服务、管理、监督时效性、精准性。
(四)结果运用。对考核评价不合格或发现照料服务人严重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利益的,各县(市、区)民政局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民政局可根据本《指南》制定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民政局。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基础上,可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委托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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