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局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站股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业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单位名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站股室及二级单位;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各站股室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收取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中心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四)中心网站、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各站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站股室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各站股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