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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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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及基层分局、直属局、各股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和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能以各种载体反映、传递和存储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为确保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基层分局、直属局、各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李天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宜,确保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专门机构、人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咨询电话,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概况,包括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单位联系方式、领导信息。

(二)权责清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类权力。

(三)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局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四)人事信息。人事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本机关干部选拔、本机关干部任前公示、本机关人事任免信息、本机关人事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信息、本机关教育培训等信息。

(五)采购与资金信息。资金信息内容公示包括本机关的财政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本机关的“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本机关业务相关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采购内容包括本机关相关的采购目录、本机关相关的采购公告、本机关相关的中标公告、本机关相关的废标公告、本机关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情况。

(六)应急机制。应急机制公示内容包括本机关相关的应急预案、本机关相关的预警公告、本机关相关的应急动态、本机关相关的突发事件、本机关相关的应急常识。

(七)业务信息。业务信息公示包括办事事项、监管信息、重大项目三项,其中办事事项包括本机关办事事项的指南、本机关办事事项的申请表格和范本、本机关办事事项的办理状态查、本机关办事事项的办理结果、本机关办事事项的在线申报、本机关办事事项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业务相关单位名单名录、本机关办事事项的其他相关信息,重大项目内容包括本机关相关的重大项目名录、本机关相关的重大项目规划、本机关相关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本机关相关的重大项目审计情况,本机关相关的执法、监督管理信息。

(八)食品药品信息。公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公开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企业信息。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九)企业信用。根据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要求,对不诚信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按照要求定期发布红黑榜。

(十)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括涉及本机关业务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规划、年度计划、总结等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通过铅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及按申请公开。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通过铅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政务信息,由有关股室报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政务信息公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政府机关指出并要求更正。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政府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企业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机关违反规定隐匿政府信息和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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