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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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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股室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必须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外,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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