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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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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三)负责全县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上级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本级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指导乡镇街道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

(四)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五)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七)负责全县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行政许可;办理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八)负责全县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九)负责全县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省著名商标的受理、初审;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指导广告业发展;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负责全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县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全县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规划,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六)负责全县相关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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