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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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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共十四编,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种类划分为:信用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其他。

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参照执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需注意以下要求:

1.《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的内容,不宜直接在对外制发的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但是,相关执法文书需要按规定表述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

2.在内部批件中引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时,需明确编、条、款、项、目等序号。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时,参照执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一至二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幅度,需表述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各裁量档次的处罚幅度上限均不包含本数,但是与法条原文一致的除外;处罚幅度下限均包含本数。

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的各裁量档次,“不足”“超过”不包含本数,“不超过”包含本数。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

原文地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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