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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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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现将我省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二、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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