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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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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5 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3.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3.3 现场指挥机构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4.2 先期处置

4.3 预警

4.4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3 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环境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宣传教育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6 机制保障

7.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用语的含义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为次要处置目标,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属地为主,协同联动。

(3)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4)快速有效,迅速控制。

2 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5 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挥机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府协助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和修订;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办理和督促落实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等。

3.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3 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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