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府办发〔2019〕3号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铅山县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
《铅山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实施细则》经第4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铅山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根据《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及上饶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实施细则》(饶府厅发〔2014〕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并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及政府回购的管理。
第四条 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及回购的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及回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满5年;
(二)按要求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已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缴清物业维修资金以及有限产权的契税;
(四)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所有人和共同所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第六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由房屋所有权人向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共同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三)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和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四)按揭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清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证明材料;
(五)已缴清物业维修资金以及契税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申请人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先向县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再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办法:
(一)售房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登记时或交付使用满五年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35%。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等价款收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可以按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的委托评估。
县住建、发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并经当地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变更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 年,自土地收益等价款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共同所有权人不得再申请租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房所有人和共同所有权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十七条 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回购:
(一)购房人因各种原因在5年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申购资格的;
(三)购房人无正当理由闲置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以上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购房人在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缴清有限产权购房款之日起5年内,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
(五)购房人办理了按揭贷款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还款的;
(六)政府规定其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的情形,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折旧率按每年2%确定,物价水平参照当地当年的物价指数确定。购房人原已缴付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按实际缴付额确定。
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已缴付的原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
第二十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购的购房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购外,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购房人本人和共同购房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应由政府回购但购房人拒不同意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筹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铅山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附件
铅山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
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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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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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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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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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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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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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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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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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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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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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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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座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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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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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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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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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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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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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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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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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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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购房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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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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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发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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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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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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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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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申请报告;
口 房屋所有权证;
口 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口 全额购房票据;
口 按揭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清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证明材料;
口 物业维修资金票据以及契税发票;
口 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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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我们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已全面了解,我们承诺本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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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股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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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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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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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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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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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该申请符合铅山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鉴于该房屋政府不实施回购,申请人已补缴土地出让收益等价款,同意该房屋转完全产权、上市交易。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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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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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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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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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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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中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是指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的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
2.本表壹式贰份,一份存档、一份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
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