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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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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

税收征管及建议

随着“营改增”重大税制改革的全面落实,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主体税种已然成为历史。在地方税未开征新的税种之前,个人所得税成为地税部门征收的主要税种之一,而该税种之下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而日趋普遍,其税收潜力逐渐成为地税新的税收增长点。但因种种原因,目前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还较为薄弱,因此,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及时堵塞税收漏洞,是当前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占比逐年增大

(一)“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主体税种地位逐渐凸显。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个人收入日益增长,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市场经济、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面推行“营改增”后,虽各税种占总收入比重较之前均有不同程度变化,但个人所得税比重提高最为明显。剔除营业税因素,2017年,安福县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为23.6%,2016年,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为19.4%,相较于2014年、2015年占比14.8%增长了15.3%,主体税种地位凸显。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个税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松了对市场主题准入的管制,降低了准入门槛。公司注册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后,注册流程简易便捷,注册用户大幅增长,股东数量大量增多。同时,随着企业改制以及股份制企业的大力发展,个人直接参股或者通过职工持股会参股的情况越来越多。据统计,安福县地税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015年受理84户,征收税款224.4万元;2016年受理162户,征收税款418.6万元;2017年受理194户,征收税款677.1万元。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模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支撑。

二、安福县股权转让税管理的具体做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局“二次创业”决策部署,今年以来,安福县地税局以夯实征管基础为抓手,厚积薄发,尤其在股权转让税收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清理成效,为组织地方收入贡献了“税收智慧”。为实现地税收入形稳势更好、量增质更优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规范税收征管流程。

县局下发了《安福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通知》,该文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由征管、税政、纳服等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对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涉税事项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内部责任分工及征管流程,纳服局、管理分局、征管股三部门联动,纳服局窗口负责股权转让信息的初步审核及税款征收,管理分局负责股权转让情况的调查核实及反馈,征管股负责股权转让信息获取、台账登记及资料整理归档,并设定了部门间资料传递的时限。此举打通了征管链条,实现了股权转让涉税信息的内部高效流转,让征管过程环环相扣、步步明确、有迹可循。二是详细列明了纳税人需报送的各项涉税资料,除总局67号公告的要求,安福县地税局根据省局2012年第9号公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征管需求,要求纳税人报送: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前、后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时上月财务报表,股权转让方原始投资成本、费用凭证,提供转让收入的银行流水等,便于管理分局及时掌握股权转让涉税信息,对于申报计税价格存疑的转让行为进行进一步分析。对平价、低价转让的企业,要求其提供正当理由证明材料。对无正当理由的,采取将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与系统内企业往年报表进行比对、与缴纳税款进行比对的方法,以核实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强化部门沟通协作。

安福县地税局积极向县政府汇报,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初步形成了“先税后变”的征管格局。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双方到县地税局窗口报送涉税资料、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同时转让双方签订承诺书,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然后持地税局开具的《股权转让受理单》及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部门窗口,方可为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税务部门可第一时间掌握股权转让涉税信息,为深入调查赢得时间。同时探索多部门合作,建立“部门配合,源头控管”的征管思路。一是与银行、外管局等部门进行更多的数据共享、信息交换。这些部门与自然人股权转让有最直接的联系,银行记录纳税人的收支情况,外管局掌握涉及境外间接转让情况,这些部门都很有可能在税务机关了解股权转让之前掌握相关信息,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则能实现事前控制防止税源流失。二是与司法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关系,定期保持信息交换,一方面司法部门管理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件,可以成为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转让行为直接进行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另一方面司法部门也是依法纳税、依法追征的有效保障,与司法部门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可以让两方的稽查、征管工作更顺利地进行。

(三)加大税收违法的惩戒力度。在做好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的基础上,对故意不如实申报、偷逃税收的企业和个人,由稽查局立案查处,2016年***个人转让给安福**公司股权800万元,管理分局多次催缴未申报税款,按法律程序和规定转到稽查局,稽查局通过纳税辅导,***个人申报了个人所得税70万元税款。从而加大税收违法的惩戒力度,提高纳税人的说法遵从度,促进股权转让税收的有效征管。

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行为和价格难以监控。

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最关键的信息就是转让价格的确定。但是,由于股权转让行为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往往难以获取有效的股权交易信息,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一方面,股权转让行为难以监控。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后可以马上办理,也可以私下签订协议后在某个更有利的时间内再办理变更,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股权转让的真实时间点。而且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客观上弱化了征管的广度。另一方面,股权转让价格难以获取。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申报计税价格主观性较强,当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达成利益联盟,申报时故意降低成交价格,则导致交易价格不公允。而股权交易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在获取第三方信息方面存在一定壁垒,进一步弱化了征管的深度。

(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式不够全面。

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会以平价、低价甚至“零转让价格”来签订。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运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对纳税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1.净资产核定法,是指按照股权转让方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该方法直观、易操作,但是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税务机关一般根据某一时点企业账面净资产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可以利用税务机关不是动态监测账面净资产的漏洞进行“税收筹划”,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通过会计手段降低账面净资产金额。这样个人股东在进行平价、低价或无偿转让时,税务机关按照此方法核定的净资产份额也低于股权原值,造成税款流失。其次,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较高的,公告规定资产额需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但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却没有要求,对评估报告的标准与格式也没有统一。目前一些中介机构不够规范,只要企业付钱,就可以按企业要求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可信度不高。最次,由会计计量得出的净资产价值仅是账面价值,不能如实反映股权在公开市场交易中的市场价值。一般而言,企业持续经营,其资产的市场价值会不断攀升,较账面价值要高。如此一来,按照账面净资产份额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会明显低估股权的交易价格,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少征。

2.类比法,即参照同一企业或同一行业的其他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价格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笔者认为该方法参考价值不高。每一个人转让股权的动机不同,有的是为了短期套现降低交易价格,有的则要求受让方支付可观的金额,股权交易价格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其他人的股权转让价格没有太大指导意义。另外,67号公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参考选取标准,这将会导致税务机关掌握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滋生腐败。

3.其他合理方法,具体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补充说明,税务机关采用没有明确政策依据的方法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是不合适的,应避免执法风险以及纳税人的诉讼风险。

(三)税款扣缴及追缴难以落实。

1.总局2014年67号公告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要受让人进行源泉扣缴,但受让人根本无从知晓对方的股权转让成本和合理费用,确实有点强人所难。

2.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扣缴义务人并未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而税款的追缴对象只能是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实际情况是,转让方有可能在股权转让之后无法联系,税务机关即使发现其存在偷漏税的情况也无能为力。

(四)税收前置立法缺失。

自然人股权转让大多在私下进行,有些连被转让企业的财务人员都不掌握真实的交易价格,在企业完成股权交易变更好营业执照、再变更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才知晓。有的企业甚至不办理税务变更登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对股权转让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因此,推进综合治税,尤其是设定工商变更登记前纳税前置环节有助于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征管。“先税后登”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股权转让征管,最先由国税函〔2009〕285号提出,但是该文已经废止,而总局67号公告仅明确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并未提及“先税后登”的协作规定,没有将办理完税、免税或不征税手续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很可能无法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更信息。

(五)专业人才队伍力量不足。

税收管理人员承担着税务登记、纳税评估、税收预测、纳税服务等诸多职能,“人少户多”、“人少事多”的矛盾导致税收管理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企业调查了解税源状况,有效采集各类生产经营和股权变动涉税信息。与此同时,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企业核算的电子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此带来的股权转让涉税管理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加大,税务人员不仅要具备财会和税收专业知识,还要掌握法律、经济、计算机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但是当前税务人员整体素质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因此,结合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现实情况,不断完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各级税务机关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立法层面增设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目前我县初步实现了股权转让“先税后变”,但是该制度对工商部门并无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因此设置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条件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规章。这样一来,股权的受让方要在法律上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势必要催促转让方办理相关涉税手续或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这就在源头上控制了股权转让行为。

(二)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征管质效。

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真正实现与各类股权转让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创建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二是在金三系统个人税收管理模块开发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管理模块,专门对个人股权转让进行信息化管理,将其纳入风险管理和后续管理的总体框架,提高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效率,实现大数据征管。

(三)推进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积极探索专业化管理模式下人才团队培养,加强专业团队建设。引导和鼓励税务干部积极参加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才评价考核制度,推进税源与征管监控指标体系建设,按照“征、评、管、查”工作环节,设置业务考评指标,确定合理考核分值,更加科学地评价税务人员的工作绩效。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以能者升、平者等、庸者降为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级别等级调整。注重岗位锻炼,形成优秀人才向重点岗位和重点工作集聚的良好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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