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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铅山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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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示】

上饶市铅山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上饶市铅山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一案,由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在2023年6月12日对该公司检查发现,并于2023年6月19日向铅山县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主要反映该公司:2023年6月4日至6月12日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存在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得知:2023年5月下旬刘某某联系其帮忙处理一批红色过滤格栅,并约定清理后的废铁由铅山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拉到江西鹰潭市贵溪某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破碎,清理下的废油漆渣由刘某某叫人来拉走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刘某某得知:2023年5月下旬其从生意伙伴王某某那打听到上饶某机械有限公司有一批废品出售,通过打听找到了陈某进行处理,并约定处理后的废铁给陈某,处理剩下的油漆渣由上饶某机械有限公司来过来清理拉走处理。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王某某得知:其为上饶某机械有限公司油漆供应商,2023年5月下旬上饶某机械有限公司找到王某某,希望其帮忙把垫片上的油漆清理完后由上饶某机械有限公司再拉回去厂里,于是王某某找到刘某某处理这些垫片。执法人员通过询问上饶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部长林某某得知:2023年5月下旬林某某找到王某某帮忙清理这些格栅,并签订了协议,协议商定王某某将油漆渣清理干净后,将油漆渣运回上饶某机械有限公司危废仓库,清理后的铁格栅运至油漆车间。清理费用按照磅计每吨给予王某某8000元清渣费用。

认定铅山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涉嫌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

二、处理结果

铅山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涉嫌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综合以上认定,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对铅山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涉嫌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典型意义

1、规范调查取证,及时查封转移。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调查,对危险废物进行称重,调查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有效证据,做到铁证如山,减少执法风险,调查结束及时将该批危险废物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查封,最大限度将环境损害降至最低。

2、部门间高效联动,保证程序合法。

案情发现当日立即启动了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两部门各自的办案优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嫌疑人进行控制,保护现场,配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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