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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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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解读


2023年4月14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以下简称《基准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一、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过罚相当以及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自2017年以来,我厅陆续出台了《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等文件,全面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随着经济社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发展和政策的转变,之前出台的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工作实践。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精神,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保证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裁量,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在对原出台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编制了《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版)》,指导全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二、起草过程

起草处室法规与标准处于2022年8月开始《规定》的起草准备工作,向有关处室、单位征求修订《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12月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3次向有关处室、单位和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召开了2次研讨会,同时征求厅领导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15条,大部分意见已采纳,对不予采纳的进行了说明和沟通。业经法规与标准处认真审核,形成了清单》(报审稿)2023年4月,经2023年第五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原则同意出台本《基准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过罚相当以及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了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

一是总则部分,结合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2〕12号),对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要求及进一步细化的通用裁量表和计算公式进行了规定。

二是细化标准部分,主要有水环境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和清洁生产九个章节,主要依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执法实践的需要确定了裁量因子和裁量幅度,对相关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

三是免罚清单部分,《规定》吸纳了《免罚清单(2022)版》,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免罚清单》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政策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

四、几点考虑

编制《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版)》过程中总体有三点考虑:

一是与已印发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衔接。《规定》吸纳了我厅2021年及2022年印发的固废法、土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尽量保持近两年出台的自由裁量权文件不改或小改,维护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在对大气法、水法和噪声法进行细化时裁量因子及裁量幅度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保持一致,以免执法人员在实践操作中产生歧义或混淆。

二是对原有裁量标准进行修改完善。《规定》对《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部分已经失效的(如国控、省控)或表述过于宽泛不便于操作和判断的(如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严重等)裁量因子进行了替换和重新细化,对原有细化标准中裁量幅度过大的增加了裁量因子进行了进一步细化,采取多因子裁量方式,裁量方式更加科学合理。在借鉴其他省市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确定了多个裁量因子,方便执法操作,避免裁量因子单一的不足,提高裁量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保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间,有利于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细化。

三是保留原有标准中的部分细化标准。《规定》是在《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对原有标准中,裁量因子设定合理,裁量幅度设置合适的部分标准,本次修改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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