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
铅山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 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行政执
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 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 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
节予以公示。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 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 “双随机”抽中
的被检查对象等信息。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
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
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
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 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铅山县人民政府信 息公开平台为公开主要载体,以规范性文件、新闻媒体等为 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
行政执法信息。
四、 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 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
附2:
铅山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 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
本制度。
一、记录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 的原则。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 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 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特
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二、 调查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
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
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
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
品清单等文书;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 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
见书等文书;
三、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
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 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 机构的审核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
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
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 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
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
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 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 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
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 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 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
过程。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 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
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五、 管理与存档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 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
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附3:
铅山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
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 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
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 重大行政处罚审核的方式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 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
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四、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
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五、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
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
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
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上党组会
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
议;
(九)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六、 法制审核的程序和责任
(一)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
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二)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
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
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 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
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四)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 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
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铅山县统计局办公室 |
2023年4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