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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统计局关于印发《铅山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铅山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铅山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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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铅山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 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行政执

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

节予以公示。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  “双随机”抽中

的被检查对象等信息。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

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

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


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铅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公开主要载体,以规范性文件、新闻媒体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

行政执法信息。

四、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


2:

铅山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  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

本制度。

一、记录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 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特

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二、调查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

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

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

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

品清单等文书;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

见书等文书;

三、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

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

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

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

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

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

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 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

过程。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

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五、管理与存档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

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

铅山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

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

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处罚审核的方式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

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四、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

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五、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

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

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

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上党组会

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

议;

(九)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六、法制审核的程序和责任

(一)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

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二)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

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


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

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四)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

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铅山县统计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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