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铅山县统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字体:   

铅山县统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指引

为切实做好铅山县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一套表名录库中调查单位,即:规模以上工业,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专业的调查单位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等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和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入库基本信息,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抽查事项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等的检查

五、检查内容和方法

现场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核实检查以下情况:

(一)是否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是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是否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是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是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是否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如发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开展统计工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检查依据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等的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进行抽查检查。

铅山县统计局

2023年6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