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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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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退组字〔20204

关于印发《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和工作制度》《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双拥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和工作制度》和《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双拥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任务职责

  第一条 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是县委、县政府设立,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重要论述,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各部队扎实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巩固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更好服务县委和县政府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打下坚实政治基础。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双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双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指导各乡镇支持部队改革建设、练兵备战和做好拥军支前工作,协调指导部队积极参加和支援铅山经济社会建设、协助搞好国防教育、开展爱民助民活动,协调处理军政军民关系重大事项。

  (三)开展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组织工作交流、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全县双拥模范实施动态管理。

  (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会议制度

  第三条 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各成员、驻铅各军(警)部队主要领导。

  会议主要内容有: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上饶市、县委和县政府关于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研究决定双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研究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年度全县双拥工作要点;审议年度全县双拥工作总结报告;创建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县);研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重要请示;听取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双拥办)工作报告;研究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双拥办公室承办。会前应将议题和所议内容送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第四条 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由组长根据需要召集。出席会议人员为组长、副组长和办公室负责同志,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解决双拥工作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由组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五条 申报创建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模范个人,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以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申报。

  三、请示报告制度

  第六条 铅山县双拥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事项须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具体工作由县双拥办承担。

  四、通报制度

  第八条 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双拥工作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双拥工作重要情况、典型经验等,以领导小组文件或铅山县双拥工作简报形式,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发各乡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抄送市双拥办及县委办、县政府办。

  五、督导制度

  第九条 督导事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市、县关于双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条 铅山县双拥办提出督导事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定期了解落实情况。根据领导小组决定,铅山县双拥办报请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组织有关人员单位赴各乡镇开展专项督导。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铅山县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必之日起施行。

  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和工作制度

  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双拥办)是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一、主要职责

  (一)承办和协调落实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决定事项。

  (二)承办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三)提出研究制定双拥工作政策、法规的建议,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抓好落实;研究协调军政军民关系中重要问题。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组织协调县双拥宣传。

  (五)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承办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事宜。

  (六)负责与各乡镇双拥办联系,向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事宜。

  (七)指导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双拥办开展双拥业务工作。

  (八)负责起草、呈报、收发、管理文电工作。

  (九)编印双拥工作刊物和资料,维护双拥工作网站。

  (十)承办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同志参加。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市、县双拥工作有关决策指示;总结和部署大项工作以及需要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后整理形成纪要。

  (二)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主要内容是:传达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有关工作;总结、交流各单位开展双拥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提出解决重难点问题的政策性意见;听取各成员单位落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情况;听取加强和改进双拥工作的建议。会后视情将会议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三)办公室工作例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人员视情况确定。主要内容是:通报情况,研究工作。

  (四)专题会议。根据工作专题,随时召开。

  三、公文处理

  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双拥办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市、县的决策部署和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请示报告、部署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的主要工具,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和约束力。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行文关系:向市双拥办、市委市政府行文,请示事项和报告工作;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行文,抄送市双拥办、县委办和县政府办等,通报双拥工作情况,通知双拥工作有关事项。

  县双拥办行文关系: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乡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行文,抄送市双拥办、县委办和县政府办,传达双拥工作指示,通报工作情况,通知双拥工作有关事项。

  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

  核文工作要严格把关、贯穿全程、责任到人。承办人员要严格进行审核,确保“零差错、零失误”。

  四、办事程序

  凡呈请办公室领导审批的事项,承办人员要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建议。调查研究不深入、论证不充分、协商不一致的不应报件。重要事项在报批前,应先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待原则同意后再正式报件。

  对办公室领导批办或交办的事项,承办人员要抓紧研究办理。需要上报处理意见和结果的,一般应在7天以内完成;领导有特别交代的,随交随办;需要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后办理的,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五、国有资产、财务和印章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

  办公室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铅山县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财务管理

  办公室的经费按照铅山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办公室的业务经费分为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日常经费由县财政局核拨;专项经费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作出预算,经办公室领导审定后按规定程序申报;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商县财政局申请核拨。

  2.经费使用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专人负责。经费开支结算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审批。

  3.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要按照财务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管理,年终对经费支出情况写出报告,报主任、副主任并向办公室全体同志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和审计检查。

  (三)印章管理

  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并实行用印登记。印制文件凭领导批件用印。需要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铅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双拥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

  (一)确定本单位(系统)承办双拥工作的机构(股、室),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双拥工作联络员。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优抚安置政策,制定本单位(系统)拥军优属的具体措施办法。

  (三)保持军地间的友好往来,积极开展各项共建活动,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四)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做好本单位(系统)的优抚安置工作,努力确保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稳定。

  (五)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每年11月底向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当年度开展双拥工作的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

  二、系统职责

  (一)县委办公室:把双拥工作列入党委议事议程,组织指导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国防建设、拥军优属和优抚安置工作法规政策的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县级机关各单位落实党和国家拥军优抚安置法规政策,协调党政军机关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安排领导参加重大双拥活动;承办双拥工作的请示报告;协调和处理重大军地军民纠纷;做好本系统的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

  (二)县政府办公室:把双拥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负责协调、组织和指导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双拥工作;承办双拥工作的请示、报告;安排领导参加重大双拥活动;受县政府委托,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双拥工作;做好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县委督查室:根据县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强化督查问效,以全国、省双拥办下发的关于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分标准为督查依据,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展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问责。做好本单位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四)县委组织部:参与研究制定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参与研究制定随军家属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做好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支持和参与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协助做好爱国拥军、拥政爱民模范评比表彰;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五)县委宣传部: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武装军民,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宣传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新时代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组织军民共建先进单位评比表彰;协调指导宣传、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部门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推出双拥文艺作品、宣传双拥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指导和管理;检查落实有关涉及军地纠纷的宣传纪律;发挥传媒优势有计划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双拥工作的指示精神,宣传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决议、指示、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及时报道双拥工作典型和经验,积极举办双拥专题节目,强化广大军民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思想观念;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六)县发展和改革委:贯彻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坚持军事优先军为首要、富国强军相统一,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东兴经济社会发展体系,重大规划建设兼顾军事需求,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双向支撑拉动;协调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需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持帮助的实际问题;配合做好国防动员有关工作;积极支持军队参加和支援经济社会建设;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落实军民融合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东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机制;做好军粮供应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粮油服务进军营活动,配合做好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军需粮油和重要物资的优先供应保障;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七)县教育局:将国防教育纳入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明确基本要求,加强教职员工和学生双拥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教育拥军活动,支持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利用地方优质教育资源实施军事人才继续教育;指导开展军民共建文明学校活动;指导开展学生军训和少年军校活动,配合做好大学生兵员征集工作;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军人家属子女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残疾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协调各大专院校落实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和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升级培训等优惠政策;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把科技强军纳入铅山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科技发展规划;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支持军队科技研发;指导开展科技拥军活动,从技术、项目、人才、信息等方面支持部队科技攻关;积极为部队建设改革提供科技咨询,为广大官兵和优抚安置对象搞好科技服务,帮助部队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官兵科技素质、信息素养;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军队信息化建设,做好国防通信信息动员和战备通信相关工作;做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规划与管理,搞好国防科研、生产、建设的统筹和衔接;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十)县民宗局:深入开展爱国拥军活动;指导有关单位与驻军开展新时代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促进铅山县社会稳定;表彰军民团结、民族团结先进典型;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十一)县公安局:组织查处妨碍和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和惩治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军人户籍管理和户籍权益维护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及随军随迁家属子女、投靠子女的父母落户工作;指导征集新兵政治考核工作;协助处理军地矛盾纠纷,协助做好重要军事行动和军事活动安全保卫、交通管控,协助部队维护营区及生活区域社会治安;组织指导军警民联防联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十二)县民政局: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基本生活保障,对主要开展拥军工作的社会组织依法做好登记和监督管理;指导公办殡葬机构按规定对牺牲病故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十三)县司法局:协助军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法律拥军活动,指导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维护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引导减免相关费用;指导和支持军队律师工作和军队基层法律服务;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十四)县财政局:参与拟订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及拥军优抚安置的政策规定;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和铅山县财力可能,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及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提供必要财力保障;安排拥军优抚安置各项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拥军优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军队会计和审计工作;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纳入国有企业教育计划;指导开展企业拥军活动,组织企业与部队开展新时代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指导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按全系统新招录职工5%数量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十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转移接续和管理工作,积极为随军随调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做好优抚安置对象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工作;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求职优先服务;支持和参与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协助做好爱国拥军、拥政爱民模范个人的表彰;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十六)县自然资源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国防利益和军事需求,优先保障军事用地;指导做好部队训练场地、军事设施、营区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指导和帮助部队搞好军用土地的利用管理,支持做好闲置土地资源整合与置换工作;协调处理军地土地使用纠纷;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十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规划中充分考虑国防利益和军事需求,协助部队依法搞好训练场地、军事设施等建设;支持军队系统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协调按规定落实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策;协调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和军人家庭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和城镇未随军家属住房困难;协调指导处理军地房产矛盾和纠纷;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十八)县交通运输局: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中充分考虑国防利益和军事需求;做好军运工作,保障军事运输,优先保障执行任务部队和军人出行;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督导落实军人出行依法优先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待等政策规定,督导落实义务兵从部队发出平常信函实行免费等惠军政策;广泛开展军民共建文明车站、文明港口、文明运输线活动;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十九)县水利局:协助做好优先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和生活用水工作;帮助基层部队解决吃水困难;及时向部队通报汛情早情,为部队支援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支持;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县农业农村局:支持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建设;为部队支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支持;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一)县招商局:协助做好军队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指导商务系统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二)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利用各文化阵地和窗口,强化全民和本单位(系统)职工的双拥国防观念;发挥自身优势,支持驻军基层连队图书室建设,帮助培训基层文化活动人才,积极开展送文艺进军营活动,为部队丰富官兵文化生活提供帮助。指导全县重点旅游风景名胜区开展军民共建安全文明旅游区活动;认真执行在我县区域内的收费旅游风景区(点)对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凭有关证件给予优先优惠参观的规定。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三)县卫健委:支持军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改进医疗卫生服务;配合部队搞好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疫,帮助官兵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开展重特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能力;研究制定和指导落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和落实军人军属看病就诊优待优惠措施,为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提供医疗服务;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制定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组织指导铅山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指导争创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县)、争当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活动;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五)县应急管理局:将军队应急力量建设运用纳入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牵头建立顺畅高效的应对突发事件军地协调机制;做好军队参加应急救援协调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慰问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处突任务部队;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确保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享受转制前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七)县税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拥军优属税收优惠政策,并抓好落实;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投资创业营商环境,为退役士兵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指导服务;发挥各级个私协会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动员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士兵就业;支持普及国防和双拥公益广告;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县医保局:落实医疗保障方面的拥军优属政策,做好随调家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和管理工作,做好随军随调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一)县总工会: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全县工会工作计划;加强职工群众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发动和组织职工群众开展拥军优属和新时代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宣扬爱国拥军先进职工代表和事迹;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二)团县委: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加强青少年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动员适龄青年踊跃参军;组织广大青少年开展拥军优属和新时代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宣扬军地团员青年中的爱国拥军、爱民奉献先进典型和事迹;指导少年军校建设,表彰先进单位;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三)县妇联: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妇女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发动妇女广泛开展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宣传作出突出成绩的女军人、军队女文职人员和军人家属、妇女拥军的先进典型和本系统拥军的先进单位;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军人军属在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级妇联与驻军开展新时代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四)县委政法委:协调相关部门维护部队和军人合法权益,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五)县人民法院:开展法律拥军活动,指导基层法院建立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合议庭,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优先审理涉军案件,积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六)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做好军民军政团结和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七)县直机关工委: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各单位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并将该项工作与市直机关单位的目标管理一同考核,督导双拥工作的各项政策在市直机关的贯彻落实;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八)县政务中心:做好军人、军属、伤残军人行政事务办理的服务保障工作;在办事大厅张贴“军人优先”标志;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九)县委编委办:配合做好转业退伍军人、军属的安置工作;做好本系统军民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四十)县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双拥公益广告牌的设立的选址用地,增强双拥工作宣传;指导做好全县机动车停车场为军车免费停放并提供服务工作;做好本系统的双拥共建和拥军优抚工作。

  (四十一)县气象局:做好驻军驻警部队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建立气象服务平台;做好本系统的双拥共建和拥军优抚工作。

  (四十二)县供电局:指导行业拥军和开展军民共建活动,优先保障部队战备、训练、演习及各项工作的电力供应;做好本系统的双拥共建和拥军优抚工作。

  (四十三)县统计局:协助做好征兵等工作的统计工作,为全市完成相关指标提供帮助;做好本系统的军民共建和的拥军优抚工作。

  (四十四)县邮政管理局:做好驻军驻警部队的邮政服务,按照有关政策落实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军民共建和的拥军优抚工作。

  (四十五)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做好部队的公积金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双拥共建;做好本系统双拥共建和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四十六)县出入境管理大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防范、打击边境地区各类违法犯罪及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军(警)部队的渗透破坏活动;做好本系统双拥共建和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四十七)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抢救人员生命的应急救援工作,支援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开展军民联防,保卫军民生命财产安全; 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军营活动;做好本系统双拥共建和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四十八)县人武部:驻铅山县部队拥政爱民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全民国防教育,编发教育材料,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增强干部、民兵和群众的国防观念;组织驻军驻警部队加强同政府、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协调部队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以及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扶贫帮困;协同地方政府处理军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维护军人、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的合法权益。

  (四十九)驻军驻警各部队:认真贯彻落实军委、总部关于做好拥政爱民工作的指示,按照全国和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部队工作计划,深入进行部队性质、宗旨教育,加强行政管理,严格军容风纪,树立良好形象;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军训和学军活动;充分发挥部队优势,积极参加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铅山县经济建设;广泛开展扶贫帮困、兴教助学等工作;组织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和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检查部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情况;积极参加驻地义务劳动、抢险救灾,支援社会公益事业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开展警民联防,打击刑事犯罪和恐怖活动,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和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参加驻地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区、县)活动;自觉尊重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地方工作,努力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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