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委托)
一、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1)个人建房申请者资料齐全且符合《上饶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的。
(2)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资料齐全且符合所在乡(镇)规划要求的。
四、所需材料:
村民建房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一、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所需材料:
该事项无需申报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一、事项名称
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方自愿放弃部分安置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三、申请条件
1.草地所有权属清楚
2.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3.根据以上相关依据受理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申请人签字
2.专家认证(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专家签字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一、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1、有合理合法的林木采伐申请理由;
2、林木权属清晰明确;
3、有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相关人员设计;
4、有该采伐限额指标;
5、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迹地更新造林证明;
6、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森林法办法》、《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林木采伐(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应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的林木采伐申请事项;
7、需逐级上报,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水利用地需经省、市、县水利部门同意)
四、所需材料:
1.江西省采伐松木处理承诺书(复印件四份)
2.江苏省采伐松木申请表(复印件四份)
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现场查验表(复印件四份)
4.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份))
5.公示结果证明(复印件四份)
6.迹地更新造林证明(复印件四份)
7.公益林等级证明(复印件四份)
8.林权证明(复印件四份)
9.江西省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复印件四份)
10.申请书(复印件四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审查: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一、事项名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三、申请条件
村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1.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2.予以许可后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将相关材料交乡镇相关部门审核。
四、所需材料:
1.承包方案(复印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
4.身 份 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2.受理: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现场核查: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一、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二、设定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十九条第三款: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申请条件
准予受理的条件:符合因自然灾害灾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四、所需材料:
自然灾害救助申报表(复印件两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户籍、受灾损失和证明等申报材料。
备注:本人申访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镇(街道]受理,录入国家自然灾喜灾情系统,经愤查、民主评议、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
3.现场核查:组织入户查灾调查评估。
4.审批:区应急部门进行审批。
5.决定:批准后适时发放其本生活保障生活物品。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一、事项名称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二、设定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三、申请条件
符合救助条件
四、所需材料:
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现场核查: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
3.办结:区教育局备案。
六、送达方式
无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金确定
一、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金确定
二、设定依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三、申请条件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2.住房水毁损失;
3.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四、所需材料: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窗口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办结: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六、送达方式
无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兵役登记
一、事项名称
兵役登记
二、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三、申请条件
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四、所需材料:
兵役登记表(按上级统一安排规格)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填写《兵役登记表》
2.受理:上级受理
3.审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4.审核: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办理结果: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六、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
一、事项名称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
二、设定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三、申请条件
该事项无申请条件
四、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审查要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六、送达方式
无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一、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49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3.《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第八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三、申请条件
该事项无申请条件
四、所需材料:
该事项无需申报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受理:乡《镇)资规所受理,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2.决定:乡《镇)政府决定,并制作裁决书
3.办结:送达当事人
六、送达方式
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一、事项名称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所需材料:
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原件1份,纸质;来源:申请人自备)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当事人提出局面申请,并提供 1、申请书 2、相关证据3、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核查: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乡政府决定,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六、送达方式
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一、事项名称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2.《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三、申请条件
争议林地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对争议林地主张权利的权利依据(复印件一份)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
(1)争议林地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
(3)对争议林地主张权利的权利依据;
(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2.受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处理结果 :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当时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1)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六、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铅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一、事项名称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申请条件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繁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4.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5.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6.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5.审批:报请县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一、事项名称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二、设定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条件
1.具备必要的建设资金;
2.公墓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
3.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公墓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4.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参与建设的其他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四、所需材料: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复印件一份)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一份)
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表》上作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表》上作出批准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一、事项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申请条件
在残联登记备案的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所需材料:
身份证
银行账户
残疾证(复印件一份)
户口簿(原件一份)
残疾人补贴申请表(原件两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办理时限:即办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制作《残疾人“两项”补助发放清册》,并将补助金打入申请人一卡通账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救助的理由。
7.办理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作《残疾人“两项”补助发放清册》。
六、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临时救助审核
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审核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对遭遇突发事件(如火灾、车祸、溺亡、燃气中毒等)、意外伤害(如高处坠落、雷击、烧伤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低保、特困供养、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不予批准的条件】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交通肇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义务而直接造成父母、子女生活困难的。
四、所需材料:
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有效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
银号帐号(复印件一份)
《书面申请书》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2.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救助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
7.制证发证:符合临时(特别)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同意申报并公章;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不予临时(特别)救助的理由。
8.办理结果:《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予以临时救助的,直接通过银行打款到一卡通帐号,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六、送达方式
银行转帐:将临时救助款项转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账户。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一、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三、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2.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法定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
3.建房承诺书
4.报建人户口、身份证
5.四邻协议
6.一户一宅证明
7.勘测定界图(能把握地类的话就待房屋竣工后再测量,新用地需精测,无法把握地类的话需测绘)
8.土地权属、类别、面积汇总表(新用地土地需提供报批文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规范,通知补正;非权限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3.初审:报属地乡、镇初审。
4.现场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并进行现场公示。
5.审查:由属地政府报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技术和资料审查。
6.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属地乡、镇,资料齐全,能够审批的由属地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能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7.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属地乡、镇,资料齐全,能够审批的由属地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9.办理结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1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乡村建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
一、事项名称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申请条件
1.符合本乡镇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安全、消防、水利、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所需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在城市规划区应附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4.临时用地范围图及用地协议
5.所在村委会意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规范,通知补正;非权限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3.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审核;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一、事项名称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三、申请条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所需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除外)原件;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非法人代表办理的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一、事项名称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二、设定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四、所需材料:
户 口 本(复印件一份)
身 份 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窗口受理
3.审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一、事项名称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二、设定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三、申请条件
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四、所需材料:
身 份 证(原件一份)
《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表》(本人申请)(原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2.受理:窗口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一、事项名称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二、设定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七条第一款: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并进行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定。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属于自然灾害发生后,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需要恢复重建的补助对象。
四、所需材料: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
2.受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规范,通知补正;非权限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3.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5.审查:由属地政府报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技术和资料审查。
6.审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7.办理结果: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送达方式
无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一、事项名称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二、设定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规范,通知补正;非权限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3.初审:报属地乡、镇初审。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三、申请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一份)
4.低保证
5.医保报销单
6.保险理赔单
7.《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8.《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9.《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转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初审转报;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入户核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作出予以初审转报的决定;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作出不予转报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初审转报的理由。
9.办理结果:予以初审转报或不予以初审的审核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救助金直接打入申请对象账户中;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告知理由。
六、送达方式
银行转账:将医疗救助金直接转入申请对象账户中。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一、事项名称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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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申请规定条件; 5.在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一、事项名称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申请条件
存在房屋和土地被征收补偿情况
四、所需材料:
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申请人签字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备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7.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公布。
六、送达方式
制发送达文书。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一、事项名称
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设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698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申请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2.业主自行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
四、所需材料:
1.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3.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4.物业建筑面积清册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5.业主名册(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食品小摊贩备案
一、事项名称
食品小摊贩备案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三、申请条件
有健康证的小商贩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健康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持健康证、身份证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发放备案卡;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送达方式
自取或邮寄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民间纠纷处理
一、事项名称
民间纠纷处理
二、设定依据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三、申请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所需材料: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
2.受理:社区了解情况后,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再受理,七日内立案
3.审查:调查纠纷事实,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及解决途径。
4.决定:符合条件,社区对双方进行调解。 不符合,请双方去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社区不进行调解。
六、办理流程图
七、送达方式
本人去社区办理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一、事项名称
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二、设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三、申请条件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情况
四、所需材料:
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出具证明材料
2.受理:做好询问笔录
六、送达方式
无送达方式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一、事项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所需材料:
1.纠纷调解申请书 (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举证: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仲委会也可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
4.开庭:仲委会在开庭前 5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第三人参加开庭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仲委会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5.调解仲裁: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委会进行调解并制作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案件审理终结后,仲委会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6.决定:仲委会将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送达方式
仲委会将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盾纠纷的调处
一、事项名称
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设定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第679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申请条件
移民安置区存在移民矛盾纠纷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
五、办理流程图:
六、送达方式
无送达方式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事项名称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申请条件
存在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四、所需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一、事项名称
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申请条件
存在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情况
四、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相关证据及证据来源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当事人提交申请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办结:达成调解协议,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向上级申请仲裁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的处理
一、事项名称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的处理
二、设定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
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三、申请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行为
四、所需材料:
1、侵占或破学校体育设备设施单位法人证明
2、侵占或破坏学校体育设备,器材人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事项名称
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三、申请条件
本辖区有戒毒人员与康复人员
四、所需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一、事项名称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二、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
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三、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本乡镇 2.返乡对象 3.对遗弃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给予
安置。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救助站受助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提交申请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予以资金发放和建档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一、事项名称
对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
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
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三、申请条件
存在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
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四、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法违规的处理
一、事项名称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违法违规的处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三、申请条件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存
在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一、事项名称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
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
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申请条件
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
四、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一、事项名称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
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三、申请条件
村民委员会存在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四、所需材料:
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被非法招用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批评教育
一、事项名称
对被非法招用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批评教育
二、设定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三条:不满16周岁
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三、申请条件
辖区内存在非法招用童工情况
四、所需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九、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一、事项名称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
令退回
二、设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三、申请条件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
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四、所需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有违法行为且属于职权范围,予以受理
3.审批: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立案
4.调查: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
5.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6.告知: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
7.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决定给予处理。违法事实不清的,依法决定不予处理。
8.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9.执行
10.结案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6: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十、联系电话
0793-5162018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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