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赣发〔2018〕13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赣办字〔2019〕25号)、《江西省文化企业培大育强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赣文强省小组〔2023〕1号)和《上饶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饶旅领发〔2022〕1号)精神,加快推进铅山文旅产业的发展,努力形成全域旅游发展新格局,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补助文旅项目建设、旅游品牌创建、文化品牌建设、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文化旅游市场营销、文化旅游人才培养等。
二、对投资重大文旅项目的支持政策
为鼓励文旅企业做大做强,文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时,在本县文旅项目实际投入累计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实际累计投入1亿元(含1亿元)—3亿元的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标准为:申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实际累计投入3亿元(含3亿元)-5亿元的项目,在享受本条第1款支持政策的同时,享受一次性资金扶持补助100万元。
3.实际累计投入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项目,在享受本条第1款和第2款支持政策的同时,可享受下列政策:
(1)凡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3款的企业,依法参与竞拍并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可享受重大文旅项目实际投资补助,按实际投资额20%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从县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列支。补助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项用于本文旅项目建设。
(2)文旅产业项目用地摘牌价超出土地基准地价的溢价部分,由县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等额补助。
4.实际累计投入10亿元(含10亿元)-20亿元的项目,在享受本意见第二条第1款和第2款支持政策的同时,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1)凡符合第4款的企业,依法参与竞拍并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可享受重大文旅项目实际投资补助,按实际投资额30%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从县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列支。补助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项用于本文旅项目建设。
(2)文旅产业项目用地摘牌价超出土地基准地价70%的溢价部分,由县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等额补助。
5.实际累计投入20亿元以上或具有特殊品牌效益的文旅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6.文旅项目建设期间,在本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城建税)县级所得部分,全额补助给项目公司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
7.对文旅项目建设所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政策,上级文件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除外。
8.文旅项目自营运之日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为标准,按照“前5年全额,第6年至第8年50%的比例”补助给项目公司用于本项目建设。
9.本意见所称文旅项目的投资额,系指单一企业的文旅项目投资额,不得以数个企业的文旅项目投资额合并累计计算。文旅项目投资额应以政府审计部门或者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数额为准。
三、对创建旅游品牌的支持政策
本意见实行后,新创建的国家级品牌、省级品牌给予如下奖励:
1.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2.对新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3.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的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新创建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
5.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创建的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创建的省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对新创建的国家甲级、乙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8.对新创建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创建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村旅游风光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对新创建的5A级、4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0.对省文化和旅游厅验收通过的天工开物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文化品牌建设的支持政策
1.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出口基地、文化重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获得“江西省文化企业20强”、“江西省文化企业20强”提名企业、省级特色文化街区、省级文化和科融示范基地(集聚类、单体类)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2.支持文化企业优秀文创产品、重点文旅企业、景区等参加深圳文博会、长三角文博会、中国(武汉)文旅博览会、中国国际服贸会、中国国际版博会、全国书博会等国内重点文博展会,给予每场活动一定奖补,每家企业奖补1万元;对文化企业在该类展会单独设馆的,认定后可给予参展费最高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音乐舞蹈曲艺类等群体性节目参加由市级以上宣传和文旅部门主办的比赛,当年度获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当年度获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度获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4.美术书法摄影文学影视类作品及音乐舞蹈等个人参加由市级以上宣传、文旅、文联部门主办的比赛,当年度获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当年度获省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当年度获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5.美术书法摄影文学影视类作品及音乐舞蹈参加由国家级协会、省级协会主办的文艺类重要奖项,当年获国家级单项奖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当年获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2万元;当年获省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6.在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获优秀作品奖奖励10万元;获入选作品奖奖励5万元。
7.参加上级宣传、文旅、文联等部门认可的国际性比赛获奖的作品,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8.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文艺精品创作名录或上级宣传、文旅、文联等部门重点推介的文艺精品创作给予专项扶持,扶持标准不超过10万元。
五、对开发文化旅游商品的支持政策
文旅商品(包装设计)参加由市级以上文旅部门主办的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对文化旅游市场营销的支持政策
对文旅企业、景区 (景点 )、乡镇(中心)参加和组织的活跃文化旅游市场的营销活动给予奖补,具体情况如下:
1.支持文旅企业、景区 (景点) 参加国家、省、市级举办的推介会、文化旅游节、知名品牌布展及会议。根据展台(位)费实际支付的5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文旅企业、景区 (景点)、乡镇(中心)举办综艺活动、演唱会、音乐节、乡村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等多种营销形式活跃文旅市场,以“有节过节 、无节造节” 的形式加强群众文旅消费。对经县文广新旅局初审后并报县旅游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举办的,按活动实际支出经费30%给予奖补;对实际支出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通过“一事一议”研究,进行奖补。
3.支持文旅企业、景区 (景点)组织媒体投放、央视栏目报导,对铅山旅游进行宣传推广,扩大铅山文化旅游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在国家级媒体投放的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市投放的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七、对培养文化旅游人才的支持政策
1.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对参加由市级以上文旅部门主办的相关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八、对旅行社在我县发展的支持政策
1.在我县注册的旅行社,按其当年度主营收入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30 万元的补助。
2.对新创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3.对在铅山县内从事导游工作3年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金牌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4.对在铅山县内从事导游(讲解员)工作并新获评全国旅游金牌导游(讲解员)、优秀讲解员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新获评全省金牌、银牌、铜牌(或同等奖项)导游(讲解员)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万元、0.5万元、0.3万元。
5.对组织县外游客在铅山县境内酒店或客栈住宿 1 晚以上,且游览铅山境内景区(点)或乡村旅游点的旅行社,年度组织境内游客人数达到1000人(含1000人)以上,予以累计奖励:达到1000—5000人、5001—10000人、10001—20000人及20001人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20万元。
九、申报程序
1.建立项目申报、公示、集体讨论、联合验收、委托审计、绩效评价等严密的操作流程,确保文旅发展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2.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依据本政策、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品牌、赛事或荣誉认定文件等,形成申报材料并报送至县文广新旅局,县文广新旅局初审合格后汇总报县旅游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县旅游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财政奖补资金拨付规定核发奖励资金。原则上县旅游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的6月底、11月底各审议一次。
十、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新引进或已落户并在本县注册的文化旅游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团体或组织。
2.本意见于印发之日起生效,《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铅办发〔2020〕3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