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股室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合法、便民原则;
(二)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对外;
(三)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本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工作办法和政策;
(三)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概况、安全生产年度统计信息;
(四)本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本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七)本局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录用的信息;
(八)在应急管理领域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向社会承诺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局制作的信息需县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九条 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分管和督办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统一对外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
政策法规科:审核拟公开规范性文件,编制规范性文件目录。
行政审批办: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十条 各股室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股室负责人负责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局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股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简报时,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在办文笺上的“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栏中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否则局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为本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股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简报时注明“主动公开”的,即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依法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申请和现场申请两种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时需填写《铅山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股室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股室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报局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各股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澄清。
第十九条 各股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掌握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局原有相关工作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