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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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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餐饮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燃气企业:

根据上饶市安全生产委员《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饶安发〔20223号)以及上饶市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上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饶城城运委发〔2022〕8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进一步提升燃气安全保障能力,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现就安装燃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全县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必须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使用燃气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须明确具体责任人和成立工作专班,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一)县城管局:负责县城区内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以及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服务中心安装工作技术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对用户开展用气安全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对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联合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开展监管执法。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生产、销售环节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质量监管,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标准对可燃机警报警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市场销售的燃具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进行检查。

(三)县商务局:负责督促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各自负责,督促所辖工业企业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五)县教体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六)县卫健委:负责督促医疗机构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七)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院、福利院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八)县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及文化旅游领域内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九)其他部门: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食堂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燃气企业要建立完善入户安检制度,严格落实入户安检责任,定期检查餐饮等行业用户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建立工作台账。未安装的要下达隐患告知单;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改正的,向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在书面告知用户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后,可暂停供气。如发现燃气企业向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继续供气,县城管局将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供气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落实相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明来源气体的,县城管局将根据饶安发〔2022〕3号文件和饶城运委发〔2022〕8号文件中各部门分工职责,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各部门查清不明气体来源,对于无证非法经营、跨区域非法经营燃气行为人将依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具体要求

(一)调查摸底。3月底前由燃气企业完成全县域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数据统计并建立台账。

(二)宣传发动。4月底前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入户宣传、派发通知宣传单工作,告知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具体事项。5月底前全县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率达80%;6月20日前全部完成。对拒不安装的或安装不达标者给予整改时限,具体整改时限以整改通知书为准。

(三)组织安装和验收。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我县必须在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届时将由县城管局牵头,根据验收领域组建各行业管理部门等验收小组,确保工作保质保量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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