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权利人胡美鸾、张宗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铅山县河口镇城南街劳动服务公司第一栋的不动产权证:33054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美鸾、张宗明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