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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继承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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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余华、林莉
被继承人:余启明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余启明的不动产权。被继承人已病故。被继承人余启明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人签订遗赠协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二人系余启明遗产的法定继承人。2024年03月13日向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证、身份证、死亡证明、等申请材料,并保证提供资料及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余启明于2024年01月31日已病故。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河口镇城东社区九阳大道86号水岸金域3幢1-102室,赣(2023)铅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453号。
    三、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经协商由林莉一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余华放弃该不动产继承权。
    经初步认证审定,我中心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之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新政府大楼西附属楼2号门)



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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