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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继承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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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贇、刘灵静、张秋林、丁瑞英
被继承人:张海仙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海仙不动产权。被继承人已病故。被继承人张海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人签订遗赠协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四人系张海仙的法定继承人。2024年04月03日向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身份证、死亡证明等申请材料,并保证提供资料及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张海仙于2024年03月24日已病故。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河口镇复兴南路中盈领仕郡6号楼903室,证号为铅房权证铅字第336023号、铅国用(2013)第河城镇商发2402号。
    三、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经协商由刘贇壹人继承。
    经初步认证审定,我中心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之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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