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铅山县河口镇费宏小区相府6栋1号商铺、2号商铺的土地使用证:铅国用(2014)第河城镇商发0471号、铅国用(2014)第河城镇商发047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7日